华声在线12月5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赵登前)一句“撞得不严重”,让常德车主王星(化名)付出了10万余元的代价。他的路虎车起步时不慎撞墙,因事发深夜且自认损失不大,便自行驾车离开现场,直到第二天上午才报警报险。正是这份“拖延”,让保险公司拒赔。
12月5日,常德澧县法院通报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驳回王星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维修费的诉讼请求,10万余元维修费只能由他自行承担。
路虎深夜撞墙擅自离场,次日报案遇拒赔
2024年10月的一个晚上,王星将自己的路虎车交由他人驾驶,自己坐在车上。没想到车辆刚起步就撞上了路边的墙壁。
事故发生后,王星和驾驶人立即下车查看。两人觉得撞得不严重,加之已是深夜,便没有第一时间报警或联系保险公司,而是驾车离开现场。直到第二天上午,他们才返回现场“复原”情况,报警、通知保险公司。
后续的发展远超王星的预期,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载明:“因延时报案,无法证明驾驶人当时状态”。车辆定损后,维修费用高达10万余元。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未及时通知导致事故性质、原因难以确定”。
协商无果,王星将保险公司诉至澧县法院,要求其支付这笔维修费。
法院:未及时通知属重大过失,免责条款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有及时通知的义务。本案车主与驾驶人未报警、未报险即离开,致使交警部门无法核实驾驶人状态等关键事实,已构成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事故原因难以确定。
此外,法院查明,案涉保险单所附的《免责事项说明书》中,已将“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事故原因、损失难以确定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一条款加黑加粗,王星也已签字确认知晓相关内容,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已依法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合法有效。
对于王星提出的“事发时以为损失不大”的辩解,法院也明确不予采纳。法官指出,法律并未赋予被保险人仅凭个人判断损失大小来决定是否报险的权利,王星所称的“损失不大”与后续10万余元的维修费明显不符。
法院最终认定,王星的行为符合法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成立,遂判决驳回王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保险理赔,“及时通知”是底线
“及时、如实履行出险通知义务,是保险消费者获得保险保障的前提。”承办法官表示,现实中,不少车主抱有侥幸心理、试图规避检查,或抱着“小事化了”的想法,这些都可能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失去保障。
从保险行业角度来看,本案的判决不仅维护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也有助于培育全社会守法守信、尊重契约的意识,同时能有效减少保险欺诈与调查成本。通过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边界,法院既依法保护了守约方(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对因重大过失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作出惩戒,为营造稳定公平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保险行业稳健经营提供了司法支持。
法官特别提醒,保险事故发生后,无论现场看起来损失大小,被保险人均应第一时间停车保护现场,同时及时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积极配合交警及保险公司开展勘查、定损工作。切勿因“损失小”“怕麻烦”而自行离开或延迟报案,否则一旦关键事实无法查清,最终可能需要自行承担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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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