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自建房验收合格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牌

[来源:潇湘晨报]

潇湘晨报综合 日前,省住建厅出台《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实施居民自建房镶嵌永久性标志牌制度,落实房屋质量安全相关主体责任。

三层及以上的居民自建房,且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简称为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其他居民自建房简称为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凡在本省建设的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包括异地新建、改(扩)建、原址重建工程的验收活动,适用《办法》。

《办法》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委托不少于1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居民自建房建设关键节点的巡查,并按照“六到场”要求实施现场踏勘检查、监督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在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后,由建房居民组织勘察方(如有)、施工方、设计方(如有)、监理方(如有)形成竣工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并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也可邀请村支两委相关人员或建房专干参与。验收组各方应结合日常检查及整改情况,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验等形式形成竣工验收结论。

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验收组人员应在《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署意见,作为该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以及办理居民自建房不动产登记的依据。居民自建房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使用,并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办法》还要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开展抽查检查。在抽查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指导和复查。建房居民入住一个月之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居民自建房进行功能验收,重点验收水、电能否正常使用;化粪池使用功能是否正常,是否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交由建房居民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指导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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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居民自建房工程完工后,由建房居民确定好验收的时间、地点、竣工验收小组名单,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告知后,查验居民自建房工程是否符合下列条件。符合的,可派出相关人员参与竣工验收工作;不符合的,须及时向建房居民提出整改建议:

(一)已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并通过了用地规划验收;

(二)因选址困难需要实施切坡建房的,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了坡体防护,并确认符合相关标准;

(三)承揽居民自建房工程的乡村建设工匠或者施工企业(以下统称“施工方”)已完成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标准图集)、地基基础设计(如有)和施工合同(协议)包括的各项建设内容。并与建房居民签订了《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质量保修书》;

(四)施工方在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指南;

(五)“六到场”等关键环节均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或者抽检中发现并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合格;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潇湘晨报综合

责编:金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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