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有规范 行政执法“不任性”

[来源:长沙晚报]

长沙晚报10月26日讯(全媒体记者 周游 通讯员 高兴 李星瑶)餐饮门店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按照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在近期的一起案件中,雨花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照新发布的自由裁量权基准,鉴于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安装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从业人员人数仅2人,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作出了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日前,《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关于印发〈未安装燃气报警装置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发布。自该自由裁量权基准出台以来,雨花区城管执法大队立案了14个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行政处罚案件,已办结4个,共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900元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根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并根据自身判断所作出的行政决定,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自由裁量权并非完全的“自由”裁量,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度内行使,并且区城管执法大队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还需要符合公正合理的原则,处理结果要让群众可以接受。

“执法的目的不是为了‘罚’,而是执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虽然是自由裁量,但在执法中必须严格按照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判定。”雨花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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