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袭警罪”入刑第一人,他​酒驾被查抗拒抽血咬伤民警​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虢灿 肖婵媛 李少蓉]

华声在线3月9日讯(三湘都市报·华声在线记者 虢灿 通讯员 肖婵媛 李少蓉)满身酒气开车被民警查获却拒绝呼气酒精检测,被送去医院抽血,拒绝配合,被民警多次警告还反抗,辱骂、威胁、撕咬民警,致一民警一辅警受伤。记者今天从衡阳交警获悉,蒋某因涉嫌袭警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他成为“袭警罪”入刑后的衡阳第一人。

3月6日,衡阳市交警支队雁峰大队在辖区某路段开展酒醉驾集中整治行动,下午14时许,执勤民警发现一辆号牌为湘D0L***小车车厢内酒精气味浓重,驾驶人蒋某满身酒气,神情恍惚,有酒驾嫌疑。民警立即对其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蒋某拒不配合进行酒精检测,经多次劝导无果,大队民警将其带至附近医院进行抽血检测。

14时40分许,在护士准备对蒋某进行血样抽取时,蒋某以要喝水、抽烟、上厕所等理由拒不配合抽取血样,民警多次劝导无果后对其进行三次警告。在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民警和辅警依法控制其进行强制抽血,蒋某情绪异常亢奋,极度不配合,并多次出现辱骂、威胁、撕咬、推搡交警的恶劣行为,导致民警陈轶明左手手腕轻微挫伤,辅警周治宇右手手臂被咬伤。

现场民警拨打110指挥中心请求支援,在增援民警的协助下才完成对蒋某的血样抽取,经血样检测,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8.73mg/100ml。随后,蒋某被依法带至石鼓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

经审讯,蒋某对自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配合执法并咬伤执勤辅警的行为供认不讳。经查明,蒋某以撕咬方式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涉嫌袭警罪,目前,石鼓公安以涉嫌袭警罪对当事人蒋某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

今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其中,明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为袭警罪,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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