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多年的房子被“一房二卖” 长沙夫妇索赔10万元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张鼎峰 梁伟谊]

华声在线9月4日讯(记者 张鼎峰 通讯员 梁伟谊)随着房价不断走高,有些人为牟取更高经济利益,对自有房屋打起了“一房二卖”的主意。近期,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且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买了房迟迟未能过户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刘某夫妇从石某夫妇手中以2700元每平方米购买了一套位于长沙市岳麓区的安置房,房屋面积约82平方米,房价26万余元。随后,刘某夫妇装修入住至今。

因为安置房受限于房产证办理规定,双方约定,等房产证办下来以后再过户。2014年12月,石某夫妇取得房产证。但是,此时又受到过户时间条件的限制,房子一直未过户。

到了2019年,在房屋符合办理过户条件时,石某夫妇却迟迟不肯过户。直至当年6月,石某告知刘某夫妇,房子已以68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杨某,并已办理过户手续。对此,石某向刘某夫妇出示了石某夫妇与杨某于5月2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未对房产交付进行约定。

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显示,石某夫妇与杨某于5月31日签订《长沙市不动产(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转让价格为40万元。房屋于6月3日登记在杨某名下。

刘某夫妇认为,石某夫妇和杨某存在恶意串通的故意,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石某夫妇在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应赔偿给自己违约金10万元,并协助自己办理过户手续。

卖家恶意串通他人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石某夫妇与杨某在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为查明相关事实,法院调取了石某与杨某之间的银行流水。流水显示,石某在6日内多次将存款转账至其儿子账户或直接取走。随后,杨某账户即发生资金存入,接着杨某又转账给石某。就这样一来一往,杨某共向石某转账43万元。

在相当集中的一段时间内,石某银行卡的出账金额、时间和杨某账户存入的金额、时间及其向石某转账的金额、时间先后衔接紧密,且资金多次循环使用。事后,法院通知杨某对购房款来源进行说明,杨某既不能进行合理说明,亦未提供款项来源的银行流水。法院认为,杨某并不是以自有资金向石某夫妇转账支付购房款这一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

此外,在后合同签订时,刘某夫妇居住在涉案房屋中,杨某作为购买人在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即与石某夫妇签订合同,且合同未对房产交付这一重要问题进行约定,与常理不符。

石某夫妇与杨某在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与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显示双方签订的《长沙市不动产(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时间不一致,房款约定亦不一致。从石某夫妇与杨某的陈述可知,杨某与石某一家此前并不相识,石某夫妇却在6月3日杨某房款尚未交清的情况下,向不动产交易部门申请过户,不符合交易习惯。

综上,法院认为,第三人杨某与石某夫妇恶意串通损害刘某夫妇的利益,并非善意购房人。因此,石某夫妇与杨某在后签订的合同无效。最终,岳麓区法院判决支持了刘某夫妇的诉请。石某夫妇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编:周泽中

来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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