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一名40多岁的女子从邵阳隆回荷香桥镇唐家山大桥上纵身一跃。冬日的河水冰冷入骨,在跳河前,女子狠心将一双儿女先行扔进了河里。
在携子女轻生之前,女子特地给一双儿女买了新的羽绒服换上。幸运的是,由于穿着羽绒服,他们落水后没有很快沉下去。很快,岸边的行人发现异常,将三人救了。
6月19日,记者从邵阳隆回法院了解到,该女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
轻生前特地给子女买了新衣服
女子复姓欧阳,43岁,有一个8岁的女儿和一个7岁的儿子。
2月13日,欧阳某与婆婆、弟媳、丈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当天晚上,欧阳某想不通,产生了自杀的念头,考虑到儿子女儿年龄小,怕自己死后他们受人欺负,遂决定带儿子女儿一起去死。
14日上午,欧阳某特地骑着摩托车带着一双儿女来到荷香桥街上,带他们吃了喜欢吃的零食,给他们每人买了一件新的羽绒服,并穿好。孩子们沉浸在快乐中,没有察觉出妈妈的异样。
当天中午,欧阳某又骑摩托车带着儿女来到荷香桥镇唐家山大桥上,将买好的零食放在低矮的石头栏杆上,拿出手机录好小视频并发了朋友圈。
欧阳某哄骗两个小孩说河里有鱼抓,不顾儿女的强烈反抗、哭泣,先后强行将儿子、女儿扔下河,接着欧阳某也从桥上跳下河自杀。
落水三人被行人合力营救
幸运的是,欧阳某携子女轻生后,恰好被附近的村民发现。
此前,一段救人的视频在网上流传,一名穿着红色羽绒服的女子漂在水面,一名赤身男子在一旁奋力救援……当时桥上有不少行人围观,该女子正是欧阳某。
“当时看到河里有3个人浮在水面上,水深四五米。”救人的男子周玉良说。周玉良今年51岁,是荷香桥镇水口龙村居民。他儿子在河边开了一家五金店,事发时他刚好在店铺附近玩。“3人可能因穿着羽绒服,鼓起来的衣服有浮力,所以都没有沉下水。”
据潇湘晨报此前报道,周玉良听到有人边跑边喊“有人跳河,快救人”,便和儿子以及邻居一起跑到河边。他赶紧脱掉衣服,跳入河中,向落水女子游去。当时,落水女子距他三四米远,由于多年没有下过水,周玉良游到女子身边时已有点体力不支。他看到旁边一个小女孩在拼命挣扎,就先把小女孩救到了2米开外的桥孔里面,再去救落水女子。
周玉良救人的同时,他的儿子周润洪和一名热心的渔船老板划着木筏子也赶到现场,两人将落水的小男孩救了上来。当时岸边还有不少好心人一起帮忙,整个救人过程不到20分钟。
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获刑4年
隆回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欧阳某在故意杀人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某与被害人系母子关系,其犯罪行为也得到了家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隆回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欧阳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将至2023年2月14日止。
6月19日,记者联系上欧阳某的代理律师,他表示该案宣判后欧阳某服从判决结果,没有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指出,孩子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拥有完整的独立人格,拥有全部的生命权利,这是任何人任何组织所不能随意剥夺的。孩子是孩子,自杀者作出的选择不是在牺牲自己最宝贵的孩子,而是在剥夺、杀害一个独立的生命。
释法
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
为什么孩子获救了,母亲还要因犯故意杀人罪获实刑?记者了解到,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由其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中止与此不同,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样一种情形。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犯罪行为没有能完成到底是因为犯罪行为人的主观上自愿放弃还是因为行为人意料之外的原因介入导致犯罪无法继续完成。对于中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减轻处罚。本案中,母亲在儿女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将两人推入水中,其行为属于强行剥夺了儿子和女儿的生命权,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三人均被救起,欧阳某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达到自己期望的结果,不是自愿中止犯罪,因此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另外考虑到其取得家属谅解,法院对其判处四年有期徒刑是适当的。
本报记者周凌如通讯员周涛邵阳报道
责编:周泽中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