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4月26日讯(三湘都市报·华声在线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欧阳超) 去年10月,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抢夺方向盘”成为关注焦点。就在悲剧发生后一个月内,我省多地曝出类似抢夺方向盘事件,万幸的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近日,其中两起案件宣判,这两名乘客都因要求中途下车遭拒抢夺方向盘获刑。
湘潭六旬老人抢夺方向盘获缓刑
2018年11月4日上午,年过六旬的刘某与妻子约好在河口镇河口村碰面,但是没说清楚具体位置。刘某在这一路段来回坐了三四趟车找妻子。当天上午9点多,刘某再次坐上了一台123路公交车,公交车在河口村桃园组桃园站停车再次启动后不久,刘某就发现了妻子的身影,他冲到驾驶座附近要求驾驶员停车,此时公交车已经驶出站台几十米。驾驶员李某称,公司有规定,不能中途停车,拒绝了刘某的要求。两人由此发生争执。车上多名乘客劝阻刘某,但他仍要求停车。
刘某气恼不已,对着操作台一阵捶打,此时公交车还在继续往前开,刘某为了让公交车停车,突然伸手抢夺司机手中方向盘,左右拉扯,导致公交车左右摇晃,车上乘客跟着身形不稳。司机李某见状伸出右手挥拳,并把车紧急刹车,停在了路边。
监控视频显示,此时车上坐满了人,大部分是身着校服的学生,事发后,有乘客拍下视频称:“好险,还好刹住车了。”
事发后,司机李某报警,刘某并没有离开现场,而是等待民警到来。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的方向盘,对公交车上众多乘客的安全带来了危险,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某实施犯罪行为时车上乘客超过10人,应当从重处罚。他在案发后,知道他人已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他的行为获得了驾驶员李某及其所在公司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刘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后果,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要求公交车中途停车遭拒,男子两次抢夺方向盘获刑
2018年11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庞某青与他人乘坐5路公交车去桃洪镇猫头岩老养路班。当车辆行驶至怡然花园公交站台时,二人因不想走太远的路就没有下车。当车辆继续行驶至猫头岩老养路班地段时,二人数次口头要求公交车司机钱某某停车让他们下去。见钱某某没有停车,庞某青便扬言“你停不停车,再不停车我摸你方向盘了”。见钱某某依然没有停车,庞某青便用手抓住公交车方向盘随意甩了一下,致使实际载客20余人的车辆瞬间失去控制,斜冲出路面,钱某某赶忙采取紧急制动刹住汽车。车辆开回路面后,庞某青欲再次抢夺方向盘,但被他人制止。
4月23日,隆回县人民法院对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庞某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处庞某青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青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汽车方向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应从重处罚,鉴于其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又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宣判后,庞某青当庭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服从判决,不再上诉,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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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
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责编:刘茜
来源:华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