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数量下降 五个典型案件公布

[来源:华声在线]

华声在线11月24日讯(记者 张鼎峰 实习生 吴照莲 通讯员 曾妍)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侵害被拐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历来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11月2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全省法院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情况,并公布了5个典型案例。

2013年1月至2017年8月,湖南法院共一审审结拐卖妇女犯罪案件34件68人,拐卖儿童犯罪案件22件37人,拐骗儿童犯罪案件5件6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犯罪案件2件2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犯罪案件1件2人。

据统计,近年来此类犯罪案件的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13年一审审结拐卖妇女儿童案件21件,而2016年,一审审结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为6件。同时,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地域分布差异明显,案件数较多的地区有衡阳(12件)、娄底(11件)、永州(7件)。

在拐卖妇女案件中,被害人主要为外国妇女和精神疾患妇女。2013以来审结的案件中,被拐卖的妇女共127名,其中外国妇女101名,精神疾患妇女22名,5名精神疾患妇女存在被重复拐卖的情况。此外,拐卖亲生子女的案件所占比例较高。2013年以来审结的22件拐卖儿童犯罪中,涉及被拐卖儿童39名,其中拐卖亲生子女的有13人,有4起案件中存在拐卖2名以上亲生子女的情形。

据介绍,湖南法院在办案中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婚姻介绍与拐卖妇女的界限。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对于偷盗、强抢儿童,组织犯罪集团多次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强奸,组织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淫、盗窃、乞讨等恶性案件,坚持重点打击,依法严惩。并且坚持源头治理,注重铲除“买方市场”,对于收买后又实施强奸、虐待行为的,从严惩处。

此外,湖南法院还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妥善做好被拐卖妇女儿童安置工作,促进被拐卖妇女儿童顺利回归社会。通过以案说法、网络庭审直播、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高发地区现场开庭和适时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达到“审理一件,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通过送法进校园、送法进社区活动,加强“防拐”宣传教育,促进提高防拐意识和反拐能力。

附:典型案例

1、龙某等人拐卖儿童案

(1)基本案情

2013年8月,被告人龙某与吴某商定拐卖儿童牟利。同年9月4日,龙某在湖南省湘潭市某宾馆前将马某某的女儿龙某乙(时年2岁)拐走,吴某驾车接应。龙某独自将龙某乙以10000元的价格卖出,将其中的3000元用于女友治病,其余7000元被其个人挥霍。

(2)裁判结果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吴某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在共同犯罪中,龙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吴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龙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3)典型意义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历来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其中,强抢、偷盗、拐骗等方式拐走儿童予以出卖,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使得被拐的儿童及其家庭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更是打击的重中之重。本案中,龙某、吴某以偷盗的方式拐卖儿童牟利,人民法院依法对龙某、吴某以拐卖儿童罪从重处罚,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严惩拐卖儿童犯罪的鲜明态度。

2、王某等人拐卖儿童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与张某同居期间共育有五个小孩。2008年到2012年期间,王某与张某一起将其中的3个婴儿以6千元到2万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他人,获利3.6万元。

(2)裁判结果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与张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以生育为手段,共同将自己所生的多名小孩卖给他人,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且情节严重。王某与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张某在拐卖第一名儿童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令追缴违法所得3.6万元。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人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3)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典型案件。父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亲生子女交由他人抚养并收取钱财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王某与张某被出售的子女均系在出生后一两个月内即卖给他人,第三个被出售的婴儿在出生前即已联系好买家。上述事实和情节证明,王某和张某并非因生活困难、无力抚养才被迫将孩子送养,而是将非法生育作为手段,将孩子作为商品出售以牟利。人民法院根据王某、张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对王某、张某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刑罚,对两人的违法所得依法追缴。

3、欧某等人拐卖妇女案

(1)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欧某和被告人刘某共同从云南购入越南妇女3名,转卖给湖南省新化县的买家为妻,共获赃款26.48万元。

(2)裁判结果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刘某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妇女转卖给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在共同犯罪中,欧某、刘某均系主犯。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欧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追缴被告人刘某、欧某的违法所得26.48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3)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国拐卖妇女案件。被告人为了牟取高额非法利益,收买越南妇女带入湖南,高价卖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在对被告人判处徒刑的同时,依法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坚决斩断拐卖妇女犯罪利益链条的决心。

4、尹某兰等人拐卖妇女案

(1)基本案情

2014年6月,被告人贺某庚与被告人尹某兰一起将刘某妹(智力障碍者,无民事行为能力)做媒嫁给衡南县泉湖镇的彭某武(另案处理),贺某庚、尹某兰各获得500元媒人钱。彭某武发现刘某妹系智力障碍者后,与贺某庚、尹某兰一起以做媒的名义将刘某妹以51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谢某亮,彭某武分得2000元,贺某庚、尹某兰各分得1550元。刘某秀、谢某亮母子发现刘某妹系智力障碍者后,与王某生、张某秀、全某幼(另案处理)一起以做媒的名义将刘某妹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柏。张某柏后将刘某妹送回刘某妹的母亲袁某荣家中。

(2)裁判结果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庚、尹某兰、谢某亮、刘某秀、王某生、张某秀以做媒为借口,拐卖智障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尹某兰、谢某亮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对贺某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刘某秀、王某生、张某秀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对六名被告人均判处罚金,追缴各自违法所得。

(3)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做媒为名行拐卖妇女之实的案件。被害人系精神疾患妇女,缺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被告人以做媒为名将刘某妹数次转卖,获取非法利益,构成拐卖妇女罪。人民法院对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向社会昭示,我国法律绝不允许任何名义的拐卖妇女行为,以做媒为幌子拐卖妇女,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5、被告人王某春拐卖妇女,王某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王某红强奸案

(1)基本案情

2014年8月,王某春将偶遇的林某某(智力障碍者,无民事行为能力)带回家中,王某华以500元的价格从王某春处将林某某买回给弟弟王某红为妻。王某红强行与林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王某华投案自首。

(2)裁判结果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王某春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强奸罪判处王某红有期徒刑三年;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王某华管制三个月。

(3)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被判刑的典型案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不但成为拐卖妇女犯罪滋生的土壤,而且往往伴随强奸、非法拘禁等其他犯罪,严重侵害妇女的人身权益,其社会危害性不容低估,依法应当惩处。

责编:曾晓晨

来源:华声在线

广告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