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在线7月25日讯(记者 李涛 通讯员 高喜朝 罗雪姣)经营按摩店,容留妇女卖淫,并从卖淫女所得收入中抽取提成。7月24日,湘潭县法院对一起容留他人卖淫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判处女老板李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3年以来,李某在湘潭县经营一家按摩店,容留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店内卖淫。李某为其提供场所,并为卖淫女提供食宿,所得收入李某占四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占六成。
今年1月23日晚,两名男子(均已作行政处罚)来到李某经营的按摩店,分别选择店内两名女子(均已作行政处罚)“按摩”。公安部门接到匿名举报后,在按摩店的房间内,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4人当场抓获。
湘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以惩罚,鉴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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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湘潭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