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警支队解读公安部新规
■新规还要求,移动测速不能“隐蔽执法”
湘潭在线3月1日讯(湘潭晚报记者 吴珊 通讯员 方红辉)今年,我市的交管工作有哪些新政策、新变化?2月28日,我们从市交警支队了解到,根据公安部交管局新近下发的《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我市从3月10日开始,对驾驶人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且未造成后果的,只警告不处罚 。
测速,不能“隐蔽执法”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保证严格公正执法,保障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部门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指导意见》对测速取证设备、交通标志设定、移动测速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市交警支队安宣科民警李振元介绍,按照这项新的规定,在移动测速方面,交警一定要公开,杜绝隐蔽执法,这样也保障了驾驶员的权利。如果现场查处违法行为,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一定不能少于两公里;高速公路上现场查处超速违法行为,也必须将查处点设置在收费站或者服务区等场所;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必须由交警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则必须使用制式警车。
轻微超速只警告不处罚
油门稍微踩猛了一点,速度一下就上来,有时候路过限速60公里的道路,驾驶员很容易超速。在新出台的指导意见中,除了对测速设备以及交通标志设置做出了明确规定外,其中还对驾驶员在违反限速规定作出了调整。从3月10号开始,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后果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只予以警告: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
“轻微超速,虽说不处罚,只给予警告,但违法记录上还是会体现。”李振元提醒驾驶员,增强安全意识,做到安全行车才是最重要的。
责编:刘颖
来源:湘潭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