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陈光荣受贿案开审

[来源:湘潭在线]

  ■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陈光荣受贿案开审,检方指控其涉嫌受贿50余万元

  ■法庭辩论焦点:人情往来还是行贿受贿?优价购房是不当得利还是受贿?

  湘潭在线10月28日讯(记者 李涛) 土地在农民的手里耕耘,收获的是金灿灿的稻谷和绿油油的蔬菜,但是,土地的使用支配权如果落在贪官的手里,就会变成他的“摇钱树”。

  10月26日上午,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陈光荣受贿案在岳塘区人民法院开庭。检方指控,在他任国土局局长七年多的时间里,涉嫌受贿50余万元,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包、土地出让、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事安排、房屋租金减免、资金拨付等方面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庭上的陈光荣低着头,昔日意气风发的他,显出一副老态。陈光荣今年54岁,湘乡市人,大专文化,案发前担任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兼局长,副处级干部,湘潭市人大代表。

  根据指控,从2003年到2010年年初,陈光荣在担任湘乡市民政局局长、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兼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单独非法收受27人(或单位)财物49.4万元、伙同其情妇彭国英(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三人财物5.1万元。

  激辩之一:人情往来还是行贿受贿

  春节前后和端午、中秋传统佳节,也是官场上和生意场上联络感情、谋求升迁的绝好机会。湘乡市财政局一位姓杨的股长,就于2007年春节前到2010年正月期间,先后五次送给陈光荣现金八万元。这八万元,究竟是人情往来还是行贿受贿,控辩双方为此展开激烈辩论。

  在陈光荣的辩护律师看来,杨姓股长与陈光荣的儿子和陈光荣的情人彭国英都熟识,陈光荣的儿子找对象还是杨股长夫妇做的介绍,双方礼尚往来早已有之。他认为,前三次各送了两万元确为感谢陈光荣在项目上的关照,而后两次各送一万元则为过年的“一点意思”。

  对此,公诉人员指出,“少则数千,多则一两万,这样的礼尚往来已超出一般人经济所能承受。”此外,受贿罪构成要件中的请托事项,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默示的;只要官员的不法、逾规所为能断定与默示的请托事项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即可认定收受“节礼”属于受贿,它比赤裸裸的贿赂隐蔽性更强,危害也更大。

  激辩之二:优价购房是不当得利还是受贿

  起诉书显示,2004年7月,陈光荣为儿子结婚,在湘乡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开发的某楼盘购房,找到该公司经理彭某要求优惠。2006年7月结算交房时,该公司对以陈光荣儿子名字登记的房子给予普遍优惠外,再特殊优惠1.5万元。2006年12月,陈光荣再次以儿子的名义购买了该楼盘的一个门面,再获特殊优惠1.6万元。

  辩护律师认为,购门面和住宅共优惠3.1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最多是不当得利。他的依据是,该公司系湘乡市房产局的二级机构,而陈光荣的妻子就是房产局的职工,单位子弟享受一定的优惠应属正常;其次,该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经理能个人决定优惠,说明价格应在设定优惠范围之内,总价为44.7248万元的门面优惠1.6万元,仅下浮3%,根本不能反映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性质。

  围绕这笔款项,控辩双方又展开了一场激辩。公诉人员指出,湘乡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之所以给予陈光荣家购房一再优惠,主要是为了在房地产开发办理用地、土地出让、办证等方面的手续中得到陈光荣的关照,交易双方的目的指向明确。

  律师作轻罪辩护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陈光荣受贿数额共计人民币54.5万元,多用于自己日常开销或存入个人存折。案发后,陈光荣在接受湘潭市纪委调查期间,退回了全部赃款。

  陈光荣的辩护人也认为,陈光荣收受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上,结合具体情节,应认定受贿金额为29.5万元,其余25万元为非法所得的违纪。另外,陈光荣在湘潭市纪委对其宣布“两规”决定前,主动交待了全部涉案情况,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之前,公诉机关结合陈光荣的犯罪事实等因素,随后提出了“10年以上”的量刑建议。

  整个庭审过程,陈光荣面带悔恨,他对自己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钱财的犯罪行为表示忏悔。审判结束时,陈光荣提出了一个“小要求”,他恳请法院对自己减轻处罚,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责编:罗铁斌

来源:湘潭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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