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网讯 (通讯员 付勋艳)近日,租住在鼎城区武陵镇大禾场村的38岁农民石某因三次奸淫同一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落入法网,被鼎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06年7月以来,被告人石某租住在武陵镇大禾场村从事煤加工。2009年以来,石某认识了被害人杨某,见杨某身材丰满,加之自己的妻子在怀孕期间,遂起奸淫之心。于是,同年10月上旬至中旬期间,石某先后窜至其租住屋附近的一空房内和被害人杨某家中,3次与杨某发生了性关系,每次事后给杨某人民币10元。案发后,被告人石某主动赔偿杨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并已履行完毕,并取得了杨某的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以奸淫为目的,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此,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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