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18日讯(通讯员 刘义辉 记者 李宁)16日下午,国有控股的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陈欣受贿案在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陈欣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欣在担任常德市欣运集团(原为常德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正处级)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欣运集团工程承包、工程款支付、营运线路承包、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现金及财物折合人民币193万余元。其中,饶某为其买狗付款7万元,收受陈某所送的6条藏獒和王某所送的2条狗、10条名犬,收受金某所送现金及买狗付款1.5万元。陈欣将所有的狗均放在自己建立的“荷花狗场”喂养。陈欣还收受他人为狗场支付的土地租金、合同公证费、违法用地罚款、出资款共145万余元,收受他人的16万元用于“荷花狗场”的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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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在线-湖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