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以(2009)会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因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杜某某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时是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在收到判决书的那一刹那,年仅23岁的杜某某泪流满面,后悔不已,终究为自己一时的冲动而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杜某某,女,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初中文化,现住湖南省会同县团河镇楠木村9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1月29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会检刑诉(200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5月20日向会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21日,会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2009年1月29日凌晨3时许,杜某某因家庭矛盾而产生自杀的念头,因想到自己死后,四个月大的女儿无人照顾,遂用平常给女儿隔口水和奶水的一根红背心撕成的布条勒索女儿李某颈部,其女儿窒息导致呼吸衰竭而死亡,之后用菜刀将自己左手割了三刀而自杀未果。
透过这起案件的背后,办案检察官忠告广大市民,“虎毒不食子”,杜某某在情与法之间,因一时愚昧酿成大错,由此而饮恨终身,全社会应共同携起手来“关爱女孩”,加强全民法制观念,莫让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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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怀化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