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8日上午10:00宁乡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一名年迈的妇女缓步走下法院台阶,白发被冷风吹得乱舞,她哭到哽噎,可泪水抹煞不了她孩子朱晓健杀人的事实,也改变不了被判处死刑的结果。
□案件回放 一记耳光引发命案
本是一次欢聚,却因冲动变成一场惨剧。2007年12月23日,肖金为庆祝考取机动车驾驶证,邀请老师王明和几个同学在宁乡县玉潭镇梅花路“大世界”歌舞厅唱歌。由于半天没轮到歌曲,喝了不少酒的王明责问女服务员罗婷婷:“我们点的歌为什么还不放?你这个妹子有点傻气吧?”罗婷婷没好气地答道:“我又不知道你们点了什么歌。”不料,借着酒气,王明竟扇了罗一耳光。
“你怎么乱打人!”罗婷婷哭着跑了出去,立即打手机告诉前夫朱晓健,朱晓健当即叫上朋友方兵和李猛前往歌厅“报仇”。
这一边,王明见罗婷婷打电话叫人便欲驾车离去,罗婷婷拦住去路,双方再次发生争执。
此时,朱晓健等人赶到,罗指着王大呼:“就是那个男的打了我!”朱冲上来揪住王的衣领,王挥手示意众人帮忙,肖金及同学阿梵立即手持啤酒瓶冲了过去。与朱晓健同来的方兵、李猛与对方推攘了几下后,没有再动手。
朱晓健独自被逼退到舞厅大荧幕下,突然拔出一把匕首朝3人乱刺,王明被刺中左胸腰壁,肖金右胸及左肩胛各被刺一刀,阿梵左肩、右锁骨、右胸都被刺伤,现场一片混乱,歌厅老板急忙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朱见事情闹大慌忙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肖金造成10级伤残,王明构成轻伤,而阿梵右心房全屋裂创致失血性休克,当夜身亡。
□法理分析 “帮凶”没动手亦难辞其咎
25岁的朱晓健是宁乡县历经铺乡静庵村人,6年前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2004年2月8日才刑满获释,此次殴斗又造成了1死两伤的惨痛后果。法院认定朱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刑法,若在前罪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且因犯罪后果严重,不宜实行从轻处罚;而且,朱在接到前妻电话求助后,不能合法调停平息纠纷,反而携带凶器纠集他人实行报复,导致纠纷恶化、扩大了损害后果,是本案刑事犯罪后果及民事损害后果首要责任人。
刚满18岁的阿梵在这场斗殴中丧命,根据有关规定,其父母能得到约20万元的赔偿金。根据事故责任分摊,这笔赔偿金不是朱一人承担:方兵和李猛虽无殴打他人的直接行为,但也没有劝解调停,客观上助长了群殴的声势和气氛,间接促成了阿梵的死亡,所以,他俩和朱罗二人共承担70%%,王明等3人承担29%%的责任,负有管理责任的歌厅承担1%的责任。 ■记者张颐佳 实习生李少先 通讯员刘耀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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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