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在益阳某邮局做金库外勤出纳。2004年12月3日下午,李平将储蓄款箱交给金库内勤出纳张强后就下班了。而张强在清点时由于疏忽大意,将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邮袋落在了闸门内的走道旁。第二天,李平到金库拿储蓄款箱,并叫经警刘海开了一楼的闸门。一进门,李平就发现了这个装有巨款的邮袋,并将钱分批带回家。案发后赃款被追回。
控方长沙市检察院认为,被告李平构成盗窃罪。而律师认为李平无罪,李平在本案中不构成盗窃罪,而是一种侵占行为,属于道德问题。
“这是人之常情,应该属于无罪,但是需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都市报对法律问题的探讨方式很好,我认为李平应属盗窃罪。”“我觉得身为银行职工就有义务保护国家财产,他明知道是国家的钱。还拿回家去,我觉得他是挪用公款罪。”本报推出《金库出纳捡藏了10万元公款,无罪?》(详见10月30日A9版)以后引起了法律专家和市民的热烈讨论。原案的一审判决李平是无罪的。二审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由于作为辩论题本案例和原案在细节上有一定的区别,原案的判决结果并不能代表本案的决议。就议题的定性问题,记者采访了省委党校纪检组长、刑法学博士唐世月教授,唐教授表示盗窃罪与侵占罪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要区别在于非法占有财物的方式或者手段不同。同时,盗窃罪的行为人在非法改变财物占有关系时该财物必须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状态。具体到本案,关键看李平发现“邮袋”并转移到衣箱的当时,该“邮袋”是处于张强或者刘海合法占有状态还是处于被他们遗忘的状态。
从案情看,唐教授认为认定该邮袋当时处于被遗忘的状态比较合适。第一,出纳张强当天确实将该邮袋遗忘在一楼走道上,事后并未记起;第二,关闭闸门虽意味着闸门内的邮袋事实上处在经警刘海的职务管理下,但是,经警刘海因为没有发现该邮袋,其主观上并没有产生依职务监管该邮袋的意思。从李平的职业特性和生活常识看,邮袋的钱应当清点并放入金库内,放在已开放的走道上显然不符合生活常识。因此,李平捡“邮袋”时心理上认为该邮袋已经被人遗忘完全符合常理。之后,李平把5万元现金带回家以及拒不交出遗忘物都是属于基于所有者意思非法占有或者处理遗忘物的行为。这足以表明李平已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侵占行为。
【律师说法】“构成盗窃罪”
白沙律师事务所的陈平凡律师认为:李平构成盗窃罪。从客观上看,金库内勤出纳张强将10万元现金落在一楼闸门的走道旁,由于邮政局的整个大楼是封闭性的,虽然一楼不属于金库,但一楼并不是一个随意任人进出的开放空间,它仍在邮政局的控制范围内,所以钱仍然在邮政局的控制之下,不属于遗忘物,李平将钱悄悄放进自己的衣柜内是秘密窃取的行为。至于李平认为钱是别人遗忘的,是属于认识错误问题,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读者网友观点】应该和许霆案同罪处罚?
张先生:捡钱无罪,不交就是他的错了。
姜先生:李平能把钱如数交上就好,对他思想上是个认识帮助。
周先生:他是利用职务之便才能进入这个金库,明知是公款还“拿”,我觉得他就是盗窃。
长沙网民:许霆在ATM机取走非自己所有的钱不是判了盗窃罪吗?那李平也是一样的性质应该判盗窃罪。
北京网民:他已经把明知是公家的财产非法占有,并且带回家拒不交出,肯定是犯法了,至于定啥罪我说不清楚。□法律链接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0条第3款规定,对于侵占罪,须告诉的才处理。只有被害人告诉的,司法机关才能开始追究侵占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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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