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转让费拒交"福利房" 单位购房指标能卖吗?

[来源: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作者:夏雄 实习生 赵昂]

  “有单位内部房屋的购房指标,您要不要?”

  “给我呀,转让费多少?”

  尽管多数单位规定,内部销售的房屋不能转让,但是买卖指标的情况还是屡见不鲜。这种行为的效力能否得到法律的承认?记者28日了解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近日判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认定,双方转让指标的协议有效。由于不服判决结果,目前,被告即转让指标者已提出上诉。

    【案由】指标卖后3年不肯过户了

  李小湘(化名)和刘文(化名)是长沙某政府部门的同事,2003年,该部门开发一个小区。单位工作人员均可获得小区的房屋认购权。同年4月,李小湘和刘文达成协议,李将其认购房屋的指标转让给刘。但是,3年后,房子出来了,双方的矛盾也产生了,李小湘说:这房屋不过户了。

  今年2月,刘文将李小湘起诉到法院。刘诉称,李以2.5万元的价格将购房指标转让给她,此后,她分三次交纳了购房款、杂屋款等共计20多万元,并交纳了过户费。但之后李拒绝履行更名手续,致使房屋交接无法实现,给她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她要求法院判令将房屋归其所有。

  而李小湘说,之所以不继续过户,是因为刘迟迟未将指标转让费交齐,她觉得受骗了,才决定不办理过户手续了。

    【焦点】内部购房指标能不能卖

  购房资格的转让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转让,该案的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成为庭辩的焦点。

  被告李小湘称,小区的购房指标是与其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结合了她的职级、工龄等要件打分排位。根据国家政策相关规定,不允许集资房在未达到转让条件的情况下进行转让。因此两人的协议违反了相关规定,应认定无效。

  而刘文则持相反的观点。

  据了解,国务院有关法规中,明确规定,集资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范畴,私下转让的交易无效。但是,单位内部销售的房屋,是否属于集资房的范围,存在一定的争议,也是案件走向的关键。

    【宣判】一审判决转让协议有效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案属于房屋定购指标转让纠纷。该房屋原则上只有该部门工作人员有权购买。但现实中,有的职工自己不愿购买的,将购房资格有偿转让给其他人。

  本案中,被告李小湘基于其特定身份,有权取得购买本单位定向开发的内部销售房屋的资格,此时,她与刘文的指标转让,就是对其预期定购资格的转让。对于基于特定身份取得的定购资格是否能够进行转让,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本案的转让协议有效,应按协议履行。

  因此,法院最后判决:被告李小湘将房屋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据了解,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租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曾有规定,转让购房指标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法规,一般认定有效。

    □相关案例

  转让购房指标后变卦,败诉转让单位的集资建房指标后,转让人却以经济适用房不能转让为由,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上法庭。日前,重庆九龙坡区法院判决指标转让人在30日内帮助买家办理过户手续。法院一审后认为,转让人张某与向某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向某并没有举示足够证据证明其内容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该协议应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责编:文杰

来源: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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