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省耒阳市某些部门登记在册的上访告状“专业户”名单中,严桂安名列其中。在这些部门看来,严桂安是一个官司缠身、上访告状出了名的“刁民”。
1月20日,湖南省耒阳市。笔者约见了这位“刁民”。
56岁、一脸无奈的严桂安拿着一叠厚达几十页的材料。面对笔者,显得很平静。她说:“当我偶然发现自己被列上‘黑名单’时,我感到很恐慌。那时根本平静不下来!”
话题是从严桂安的申诉案件展开的。她拿出一份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急切地说:“耒阳市个别法官私自受案、立案,并且篡改受案时间,让本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定书失去了法律效力,使我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他们程序违法却一直不愿纠正。”
如今,严桂安手中只有几份在法院败诉的判决书和驳回申诉的裁定书。而这些都是她在向各级法院交纳了数千元的诉讼费后得到的。为了维护自己在耒阳市工商系统工作长达三十七年却被无情剥夺享受退休的待遇,她四处奔波。
1966年,耒阳市灶市牲猪交易市场成立,当时14岁的严桂安就被灶市工商所聘为市场牲猪交易员。刚开始工资是按月按天发,后随着改革,工商所每年下达一定的收费任务指标,按月完成任务的10%作为交易员的工资,严桂安在此岗位上一干就是37年。
2002年,严桂安年满五十周岁,向耒阳市工商局提出办理退休及养老保险手续。在耒阳市工商局迟迟不予解决的情况下,2003年11月6日,严桂安向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耒阳市工商局履行法定义务,为其办理退休相关手续。2005年3月29日,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严桂安送达了支持申请的裁定书。对这份迟来的裁定,严桂安仍然感到欣慰。在接到裁定书十五天后, 4月18日严桂安专程来到耒阳市人民法院打听工商局是否起诉。并到耒阳市法院立案庭查询,查询结果是工商局没有立案记录。
2005年5月12日,严桂安原本以为耒阳市工商局服从裁定,突然收到耒阳市法院送来的工商局不服劳动仲裁的起诉书。并告知2005年6月27号开庭审理。在严桂安提供的法院出具的相关材料中,笔者看到(2005)耒民一初字第384号立案审批表上,清楚记载着原告为耒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告为严桂安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法院接到诉状日期是2005年4月25日,立案审查法官为罗顺朋,同意立案的时间是2007年4月27日。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不服仲裁十五日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
笔者查看了2005年6月27日上午,耒阳市人民法院由周强永审判长审理的严桂安与工商局一案的开庭笔录,根据工商局的代理人陈述,早在2005年4月5日,工商局就到法院立案庭递交了诉状,当时立案庭的罗顺朋法官与艾润生两人在场,法官说此类案件需要请示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方可受理。并出示了一份没有案件受理编号的诉状,收件时间为2005年4月5日。可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也要求罗顺朋法官出庭做证,罗顺朋认为,原告工商局的诉状没有编号,应当以有编号的为准。而主审法官调查立案庭艾润生时,他说工商局来立案的时候,只有他一个人在值班。而不是工商局代理人所说的有两个法官在值班。当时他认为是劳动争议案就只收下一份诉状,说等请示中院后再给工商局回复。于是,庭审过程就工商局是否超出起诉时间的争论也就此结束,法庭也没有当场认定工商局的起诉时间。
让严桂安没想到的是在2006年2月23日,法院一份迟到大半年的判决书“驳回严桂安要求工商局为其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及办理退休手续的诉讼请求”。她始终没弄明白,为什么工商局超出诉讼时效、丧失诉权,法院还受理这起案件?如果是程序违法,为何在第二审、再审时不纠正呢?
2008年1月21日,笔者来到耒阳市人民法院,采访了该院纪检组李组长。李组长了解情况后表示,立案日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同时从笔者提供的材料中,拿出一份2006年4月24日,由该法院立案庭出具的一份“关于工商局诉严桂安劳动争议一案立案情况说明”的材料。材料中提到,法院认定工商局起诉时间是2005年4月5号,其原因是立案庭在4月5号收到原告工商局的诉状后,于4月6号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同意后,于4月27号才办理立案手续。李组长表示,这份立案情况说明是该院出具的,据说当时是电话请示中院的,中院也是在电话中回复可以受理。具体情况他不太清楚,将马上展开调查。
21日下午,笔者就本案走访了湖南蒸阳律师事务所。该所申律师明确表示,法院的判决应当以立案审批表为依据,何况立案审批表上一栏收到诉状时间为2005年4月25号,而不是2005年4月5号,单凭一名法官的证言及一个情况说明,难以让人信服。就算工商局是4月5号递交诉状,法院也应当在七天之内给予答复是否立案,而不应当拖到4月27日,直至5月12日才向严桂安送达传票。如果工商局是超过了起诉时效而法院仍然受理的话,则程序违法,后面各级法院的判决都是无效的。
严桂安向笔者诉说了这几年上访全国人大、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经历,虽说在各级部门的监督及督办下,引起了一些部门的重视,但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衡中法民一监字第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让她再次踏上了漫长的申诉之路。
“公正和效率”、“执法为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些口号、准则被有些单位及部门经常挂在嘴边。但若我们的父母官该作为时不作为,不该作为时乱作为,何以让百姓信服?又怎能保证“良民”不成为“刁民”呢?(李 忠 徐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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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石伟
来源:湖南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