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4部省级地方性法规草案迎来二审——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拟审议法规看点前瞻
华声在线全媒体记者 郭宸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将于11月25日至29日在长沙举行。23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了本次会议拟审议法规的主要情况。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二审稿不再分章
今年9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二次审议稿对属于工作层面的十余条规定作了删除或者精简,修改后,条例草案不再分章,条文数量由四十三条调整为二十五条。
相较于草案一审稿,草案二审稿根据2024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对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定义及行政执法监督体制作出修改完善。同时,二次审议稿还增加两条规定,明确行政执法共性要求;完善涉企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加强各类监督的衔接。
开发区条例草案二审稿明确坚持开发区经济功能定位
如何进一步厘清开发区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职责?据了解,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开发区条例草案二审稿明确,完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职能,建立健全政府有关部门与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沟通协作机制;坚持开发区经济功能定位,规定开发区内的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未经省级批准,开发区不得代管、托管行政区划建制或者部分行政区域;制定完善开发区权责清单。
草案二审稿在进一步完善开发区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上也作了规定,明确完善开发区管理机构加公司的市场化运营模式,促进开发区公司化运作、政府化服务;规定开发区可以实行岗位聘任、末位淘汰等竞争性选人用人机制和全员聘用制,建立绩效薪酬制度。同时,草案二审稿对建设“五好园区”、开发区发展规划、产业定位与集聚发展等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有关内容予以补充完善。
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审稿调整法规名称
今年9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水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结合各方面意见,草案二审稿根据《湖南省地方性法规名称适用及体例规范》规定,将法规名称修改为《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二审稿增加了矿井涌水、水产养殖业、船舶码头水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及省级地方性法规罚没条款清理的有关要求和精神,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规定。
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新增“职普融通”章节
据了解,为落实和细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的要求,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职普融通”一章作为第五章,对草案相关内容作出充实和完善。草案二审稿还进一步优化职业学校设置,完善招生制度、学生实习实训制度,加强课程与教材建设,并对技工学校毕业生比照相关学历落实待遇的规定作出修改。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正草案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
据介绍,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备案审查制度进行完善和加强的要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正草案将提请本次常委会初次审议。
条例修正草案完善审查标准,完善合法性审查和适当性审查标准。健全审查方式,增加联合审查、清理机制,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各方面作用,提升备案审查的民主含量和质量。优化审查程序,增加审查建议不启动情形及程序和对可能存在涉宪性问题的文件提出审查建议的规定。增强纠错刚性,增加规范性文件立即停止执行的规定和对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提醒注意的规定。完善保障机制,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强化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增加衔接联动相关规定和对瞒报、迟报、漏报等情况予以通报的相关规定,将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评价内容。探索创新制度,探索建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拟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新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现行有效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罚没条款专项清理的部署安排,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
上世纪90年代和本世纪初制定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一直未做全面修改,法规部分条款已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明显不一致,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相适应,拟废止。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有的法规部分条款与新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有的因机构改革、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能调整,还有的存在政策调整、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相适应的情形,拟打包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