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8月15日讯(全媒体记者 张鼎峰 通讯员 谭梅)少年骑自行车载着朋友,在小区内行驶时撞倒老人,老人送医不久不幸身亡,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承担?近日,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刘(11岁)和小罗(12岁)是朋友关系。2023年12月,小刘骑着小罗的自行车载着对方在某小区内部道路上行驶。因自行车没有后座,故小刘站着骑车,小罗坐在座位上,两手拽着小刘腰部两侧衣服。
骑行过程中,小刘感觉小罗拽着他衣服骑行不方便,便回头告知小罗扶着他肩膀。不料自行车随即往左行驶撞到了陈某(60岁),陈某被撞倒在地后失去意识,送到医院救治2天后不幸离世。
事故发生后,小刘和小罗两人的母亲各支付1万元医疗费给陈某家属,但陈某家属要求赔偿80万元。各方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小刘、小罗的其监护人辩称,陈某在事故发生的3个月前就患有脑梗,其死亡与小刘、小罗骑自行车的行为没有直接关联性,且陈某全身没有任何自行车撞击痕迹,陈某应是因惊吓倒地而非撞击,故应驳回陈某家属的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与小刘、小罗的共同侵权行为之间符合相当因果关系判定标准。陈某自身疾病不属于其本人的过错,虽然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陈某本身的疾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无论陈某在事故发生前是否患有疾病,其生命价值与正常人都是一样的,陈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小刘、小罗因共同侵权导致他人死亡,应对被侵权人陈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小刘、小罗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规定,应由小刘、小罗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刘、小罗及其监护人向陈某家属赔偿80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株洲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