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全媒体记者 刘家璇 通讯员 邹晴
【故事】
2023年3月19日,林玲通过中介公司与买房人曾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曾翔在同年6月30日前支付首付款。支付首付款的前提是,曾翔得先卖掉他名下现有的房子。
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曾翔向林玲支付了3万元定金。
然而,曾翔的房子一直没能卖出去。
令人意外的是,同年4月12日,曾翔却又在林玲所住楼盘买下另一套房子。
其实,同年4月2日,服务林玲曾翔这一单生意的中介公司就曾提醒曾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另购房屋,而不履行此前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构成违约。
但曾翔坚持认为,因他名下的房屋还未售出,所以与林玲的合同并未生效,他没有违约。为了拿回定金,曾翔一纸诉状将林玲告上法庭。
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曾翔的全部诉讼请求。
【说“法”】宁乡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干警 郭瑞芬
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一旦签字,通常就具有法律效力。
既然具有法律效力,有人就要问,合同里明明约定了曾翔要在卖掉自己的房子之后才能支付林玲首付款,为什么法院还判曾翔败诉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应当具有“或然性”,即所附条件是一种将来的不确定发生的事实,该事实未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本案中,当事双方在合同里约定的条件并不具有或然性,因为曾翔的房屋能否卖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曾翔的主观意愿。所以,法院并没有认定这一条件作为合同生效的前提。
接下来,我们再看曾翔在合同期内的行为。与林玲签合同不到一个月就另行购房,表明他并没有打算继续履行和林玲的购房合同,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首付款。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曾翔就是违约了。因此,法院判决他不能拿回定金。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