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莲玉:奋力担当推进监察工作法治化的时代使命

[来源:湖南日报·华声在线]

奋力担当推进监察工作法治化的时代使命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刘莲玉

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形成的重大制度成果,是推进监察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全面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对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标志性意义。条例从法治层面深刻回答了监委“是什么、应该干什么”,特别是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同监委的法律关系、工作要求作出了具体规范。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政治站位和职能定位有机统一,在省委坚强领导下,保证条例在全省得到遵守和执行。

一是坚定坚持贯彻实施条例的最高政治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条例开宗明义强调的重大原则。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贯穿于推动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各方面全过程。要善于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系列重要论述中明方向、定方位、找方法,坚决贯彻党中央对监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切实增强条例贯彻实施的政治效果、法治效果、社会效果。

二是坚决扛牢保障和促进条例实施的宪法责任。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站稳政治立场,从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出发,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保障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正确行使。按照“审慎稳妥、依法有序、自上而下”的要求,听取和审议监委专项报告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和询问。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开展规范性文件专项备案审查,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增强依法监察的整体效能。

三是着力增强条例贯彻实施的法治实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更好发挥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健全、畅通人大监督同监察监督贯通协调、相互配合的制度通道和工作机制,对人大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移交监委,共同推进法治湖南、清廉湖南建设。

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干部要始终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政治要求,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理念,认真学习、遵守条例,自觉接受监察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扭住政治建设这个关键,全面加强人大党的建设和自身建设,不断提升人大工作的政治站位和政治效果,着力促进和保障条例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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