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监察法实施条例 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反腐
湖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代理主任 王双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制度成果。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条例》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反腐,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深刻领会《条例》制定的重要意义。《条例》的制定出台,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有力保证,是解决监察工作中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是加强对监察机关监督制约的内在要求,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约束和监督的坚定决心。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条例》制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精准把握《条例》的主旨要义。一要把握好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法治化这个重大要求。《条例》作出“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的总领性规定,明确监督执法调查工作以上级监委领导为主,细化了相关具体要求。二要把握好监察对象内涵进一步细化这个关键变化。《条例》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逐项细化,解决了监察实践中对监察对象认定不够精准的问题,实现了党内监督、国家监察全覆盖。三要把握好监察机关职责权限进一步完善这个重要发展。《条例》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进一步明晰监察职责边界和措施使用规范,围绕规范监察权运行构建监察程序,有利于推进监察机关依法充分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四要把握好监察权要接受最严格的约束监督这个根本保障。《条例》通篇贯彻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约束和监督的要求,专章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构建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三、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监督、调查、处置,严守权力边界,正确、及时、有序、有效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要督促各级党委(党组)担负起本地区本单位执行《条例》的主体责任,领导、组织、推进好《条例》执行工作,将《条例》作为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入学习《条例》,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责任观、利益观,共同维护好《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