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捞刀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疫苗接种点有一个红码人员”“沙坪街道某临时核酸检测点发现红码人员”“钱隆世家小区发现红码人员”“北辰三角洲C3区红码人员未隔离”等言论在网络上传播,引起部分市民恐慌。
经与相关部门及属地街道核实,网传信息均不属实。网传不实信息的相关线索已移交公安部门。
开福区委网信办在此呼吁广大网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一切以官方权威信息为准,切勿在网上发布不实言论,坚持文明上网绿色上网,争做开福好网民,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秩序。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疫情期间造谣传谣
小心负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谣言不仅会干扰公众对疫情的认知,也会引发不必要的社会恐慌,甚至要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对于那些造谣传谣者,他们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利用信息网络编造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而在信息网络上故意传播,扰乱社会秩序,否则将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行为所造成的严重程度不同,造谣传谣的法律责任也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103条第2款、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提醒所有人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来源丨综合微开福、今日女报
来源:长沙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