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民法典】醉驾身亡,共饮者须担责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何金燕 王丽丽]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何金燕 通讯员 王丽丽

亲朋好友同桌聚餐,酒逢知己千杯少。相约饮酒出事,责任谁来承担?

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责任和连带责任,为共饮者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10月9日,武冈市人民法院法官陈远雄接受记者采访,对此进行解读。

【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去年9月,黄某邀请亲戚邓某到自家经营的土菜馆吃饭。邓某叫来肖某和夏某,肖某又另外叫了王某、王某军和王某国3个朋友。7个人一起吃饭饮酒后,王某、王某军和王某国先离去。聚餐结束后,肖某、黄某、邓某发现夏某醉意明显,均劝阻夏某不要开车。夏某执意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撞上临时停靠路边的货车当场身亡。经鉴定,夏某属于醉酒驾车。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货车司机、黄某、邓某与夏某的亲属私下达成赔偿协议,给了相应赔偿。夏某的母亲、妻子和儿女认为,肖某、王某、王某军和王某国也应担责,遂将4人诉至武冈市人民法院。

近日,法院审结此案。法院认为,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饮酒后坚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结果承担绝大部分责任。被告肖某作为活动的组织者与参与者,对夏某醉酒后死亡的结果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某、王某军和王某国作为活动参与者,存在一起共饮的行为,也有一定过错,应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经法院调解,被告肖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600元,被告王某、王某军和王某国各补偿原告经济损失2260元。

【解读】

畅饮把握度 酒驾莫纵容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社会大众普遍知晓的常识及应遵守的准则。作为共饮者,应对醉酒者尽到照顾、照料、阻止其驾车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共饮者将会付出不同程度的代价。”陈远雄法官指出,民法典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共饮者应承担这份义务。

“引发醉酒死亡的共同饮酒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共同饮酒的不当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共同饮酒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这几点是确定共同饮酒引发醉酒死亡侵权责任范围的基本依据。”陈远雄说,饮酒导致事故的责任分担问题,不同案件细节各不相同。并非饮酒死人就必须得到赔偿,共饮者责任均摊。当出现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未劝阻醉酒者驾车导致发生车祸这四种情形时,依据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共饮者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朋友聚餐,免不了推杯换盏,畅饮时要把握好度。酒友不好当,不可勉强劝酒,更不能纵容共饮者酒后驾车。”陈远雄提醒,如果一起喝酒的人意图酒驾,一定要想方设法劝阻。

相关专题:打开民法典

广告

评论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