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何金燕
为了不让“身后事”变成“麻烦事”,近年来,越来越多人选择在生前立好遗嘱。民法典新增了两种法定遗嘱形式,让订立遗嘱更加便捷自由;还取消了现行法律规定中对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认定,保护了遗嘱自由,保障了立遗嘱人的最后意志得以实现。
多份遗嘱引纠纷,究竟哪份说了算?9月14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廖军接受记者采访,对此进行解读。
【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案例】
2010年,陈老爹自书遗嘱一份,将其名下房屋留给唯一的女儿陈某女。陈某女在其母去世后,对陈老爹探望很少,陈老爹的生活起居主要由其侄儿照料。2013年,陈老爹被诊断出重病,住院治疗期间全部由其侄儿陪护,陈某女仅探望过两次。陈老爹于2017年去世,离世前请邻居代书遗书一份,并在村干部、族人及摄像师等在场人见证下,将遗产留给其侄儿,整个立遗书过程进行了现场录像并制作了视频光盘。两份遗嘱引发纠纷,陈某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桂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后一份遗书真实合法有效。陈某女不服,提起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亲人之间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解读】
体现自由原则 破解“打架”难题
“继承法律关系作为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和发展对稳固家庭关系、亲属关系,促进社会生活和谐举足轻重。”廖军法官指出,随着科技日益进步,继承这件事凸显出新问题。在现实生活中,遗嘱引发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民法典在《继承法》基础上新增了两种法定遗嘱形式,即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让订立遗嘱更加便捷自由。录音录像遗嘱这种新型的遗嘱方式,是指以录音录像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其实就是视听遗嘱。民法典明确了录像遗嘱应当符合的要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廖军分析说,上述案例中,录音录像以及相关证据可以证实陈老爹后一次遗书意思表示真实,遗书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陈老爹的侄子对陈老爹生前生活以及患病治疗尽到了主要的关心照顾义务,也按习俗为陈老爹操办了丧事,而陈某女作为陈老爹的唯一子女,对陈老爹没有尽到子女应尽的义务。所以法院认定后一份遗嘱真实合法有效。
“订立遗嘱后,遗嘱人认为遗嘱不当或者有错误,或者改变主意的,遗嘱人在死亡之前均可以撤回或者变更其原来订立的遗嘱,这也是遗嘱自由原则的具体表现。”廖军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删除了原《继承法》第20条第3款关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优先原则,明确了遗嘱效力的顺位,解决了多份遗嘱“打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