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受伤 被帮者须担责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何金燕 通讯员 蒋爱玲
日常生活中,邻里、朋友间义务帮工是常事。但义务帮工中不慎受伤,损失谁承担?被帮助人能否免责?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
8月24日,记者采访了永州市东安县人民法院法官刘新华,结合具体案例,对此进行解读。
【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
今年3月,桑某乙邀请同村村民桑某甲帮忙拆除老家旧屋,桑某乙不付工钱,仅按当地习俗提供伙食。拆房过程中,桑某甲不慎摔落致死。桑某甲的亲属向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桑某乙赔偿侵权损失。法院审理后酌定桑某乙对桑某甲的受害承担65%的赔偿责任,桑某甲自负35%的责任。由于桑某乙诉前已向桑某甲的亲属赔付了15万余元,法院判决桑某乙再赔偿桑某甲的亲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万余元。
【解读】
互帮互助须弘扬,安全防范亦牢记
刘新华法官分析说,由于义务帮工的无偿性等特征,法律上义务帮工人受害的责任分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帮工人有无过错,对于义务帮工人的损害其都要承担责任,除非有免责事由。民法典将无过错责任原则单独列为一条,更重视该原则的应用,其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责任,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同时,民法典的该条规定更着重强调必须以有损害结果为前提,无损害结果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案例中,桑某甲是出于亲邻好友关系帮忙拆房,无偿付出劳动,而桑某乙是受益人,帮工活动的结果是被帮工人获得利益。”刘新华认为,法律不外乎人情,法院根据无过错原则判决桑某乙赔偿损失。但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有例外,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则其不承担责任,这就是法定的免责事由。较之于《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民法典增加了侵害人身时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两个项目,提升了立法层级,这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有益总结,有助于受害人明确其享有的权利。
“当下,人们交往活动越来越频繁,民事活动随之增多,‘自愿’或‘好意’行为,时常导致自己或他人受损害。民法典对类似善意行为引发的侵权纠纷的责任划分与承担有了更成熟和完善的立法,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统一的裁判依据。”在刘新华看来,义务帮工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一种道德风尚,是应当提倡的传统美德。他提醒,帮工者在帮工过程中应尽到安全防范的注意义务;被帮工人也应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保证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勿让他人的好意害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