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7月30日讯(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于振宇 通讯员 单志仟 徐予情)今天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内容总共30条,涉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社会参与激励机制、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等。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曾东楼介绍,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施行。为更好推动国家法律在本省的贯彻实施,特制定此《办法》,对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予以具体细化。“近年来,湖南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水平明显提升,但湖南文化立法起步较晚,基础薄弱、总量偏少,迫切需要弥补文化立法短板,为湖南公共文化事业有序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曾东楼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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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四大亮点
亮点一:新建改建小区应配套建设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住宅小区同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要让人民群众在家门口也能享受优质公共文化服务,为此,《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区的,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在规划条件中确定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内容。城乡社区更新或者居民住宅区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改建、扩建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对没有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城镇老旧小区,以及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必要的公共文化设施。
亮点二:推动公共文化资源向基层、农村流动
农村和基层是我省公共文化服务的薄弱环节,为此,《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布局、服务提供、资金保障、队伍建设,推进均衡配置城乡公共文化资源;统筹推进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完善农村地区图书、报刊、音像资料等出版物补充更新机制,推动优质公共文化资源向农村地区流动;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为农村老年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文化服务。
亮点三: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至关重要,《办法》规定,对社会力量兴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用地用房等支持。社会力量兴建、捐建、捐赠公共文化设施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留名纪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资金依法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基金。社会资金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基金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亮点四:拆除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征求社会意见
公共文化设施关乎公众利益,对此,《办法》明确,大型公共文化设施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示;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和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依法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且新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时间超过三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供过渡性的公共文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