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何金燕
近年来,闪离者、冲动离婚者较多。民法典新增“离婚冷静期”,让轻率离婚者有了理性思考的冷静期。
7月10日,记者采访了衡东县人民法院干警胡海鹏,就此进行解读。胡海鹏曾撰写论文《离婚诉讼二次判离潜规则的批判与规制探究——以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构建为视角》,在《人民司法》举办的“德州杯”家事审判论坛上获三等奖。
【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案例】
刘某与李某在打工期间相识相恋,于2012年3月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且生育了一男一女。2019年3月,妻子刘某发现丈夫李某与本厂一名女主管关系暧昧,于是愤然起诉离婚。李某在法庭上请求和好,但刘某表示不愿谅解,还以死要挟离婚。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3个月后,刘某后悔,主动找李某再次去民政局登记结婚。
【解读】
“离婚冷静期”
是法治思维的温情洋溢
“家和万事兴,家稳天下固。为应对年年攀升的离婚率及遏制冲动离婚,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胡海鹏分析说,“离婚冷静期”并未限制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而是法治思维的温情洋溢,减少了冲动型离婚,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胡海鹏认为,“离婚冷静期”的立法目的,是实现人权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人本秩序。当事人请求婚姻登记机关解除婚姻关系,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某种非理性原因的催动,出现了偶然的离婚冲动。对于这些情况,设置为期30天的冷静期,是给予当事人一个理性思考的机会。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夫妻双方要自行审视曾经的夫妻关系,社会组织、亲戚朋友们也应该主动参与进来,协助夫妻化解矛盾。如果一方当事人经过慎重思考,不愿撤回离婚申请,或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上无法达成满意的协议,还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渠道解除婚姻关系。
胡海鹏指出,为了更好地保护婚姻家庭,域外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都已立法设有类似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的考虑期制度,《韩国民法》的熟虑期制度和《英国家庭法》的反省期制度。诱发家庭生活的矛盾,往往是一些并非原则性的矛盾,一旦发生,双方都不考虑忍耐、包容和妥协,就立即打算离婚,显然是不理性的。构建离婚冷静期制度,很好地契合了司法、当事人和社会的利益需求,有着提高司法效率、优化社会效果和促进司法公正等多重意义。
胡海鹏特别提醒:一是该条规定仅适用于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的情况,不适用于诉讼离婚,但可以作为离婚诉讼中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之一。如果在30日后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坚持离婚,坚持离婚一方可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之一提交法院。二是判定婚姻关系结束的时间节点是以30日后领取离婚证的日期为准,在此之前婚姻关系继续存续,因此注意不要与第三方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甚至登记结婚,否则将会构成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