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民法典】双方均无过错,不再“各打五十大板”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作者:何金燕]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何金燕

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一起事故发生了,在侵权责任纠纷中,若双方都无过错,如何划分双方的法律责任?受害人的损失谁来赔偿?民法典对公平责任原则条款的修改,为化解这一难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双方均无过错,不再“各打五十大板”。7月1日,记者采访了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建华,就此进行解读。

【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案例】

2008年9月,何某在郴州一家三甲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输血,血液来源为当地一家公立血站。2014年,经疾控机构检验,何某和妻子王某HIV-1抗体均呈阳性,确诊为艾滋病,何某夫妻将该医院和血站诉至北湖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艾滋病感染途径有多种,何某的输血与被诊断感染艾滋病间隔时间较长,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所感染的艾滋病是因在该三甲医院输血所致,现有的证据不能认定医院和血站对何某感染艾滋病存在过错。法院一审判决该医院和血站分别各补偿王某、何某5万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基于此特殊案情,考虑何某的诉求以及医院已补偿何某5万元,对一审酌定的补偿款予以适当调整,由血站补偿何某夫妇12万元,医院补偿何某夫妇9万元。

【解读】

避免滥用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典将《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只短短改动6个字,却彰显了法律修正大进步,从立法上解决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困难,有效防止该原则被滥用,充分保障了公民的个人权利。”陈建华法官分析说,《侵权责任法》设定公平责任原则的本意是由于民事权利受到重大损失,但依照过错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均无法得到救济,所以为不显失公平,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为了让当事人心理平衡,会滥用公平责任原则,有责无责都“各打五十大板”。民法典该条文的修正,意味着在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前提下,不再是“各打五十大板”。

陈建华告诉记者,近年来,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常引发公众热议。如2017年“郑州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医生杨某因在电梯内劝阻段某抽烟,两人发生争执。十多分钟后,段某突发心脏病死亡。一审法院认为,在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公平分担原则,判定劝阻人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后二审法院改判无需承担责任。在陈建华看来,劝阻吸烟等不文明行为,不仅是公民权利,也是公民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应该得到鼓励,而不是承担责任。民法典新规严格限定了公平责任在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使用,避免了民事主体为文明行为担责的后顾之忧。

“适用公平原则,应当在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范围内进行。公平责任不再是各承担50%的平均分担责任,也不是以前为了考虑社会稳定等其他案外因素,而是要依法充分考虑到行为的手段、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当事人经济能力等实际因素,确定各自承担责任的大小。”陈建华指出,自2021年1月1日起,适用此条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为:一是受害人和行为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之下;二是需有法律明文规定。上述何某夫妇状告医院和血站的案件,虽然是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所判决的,但是该案充分考虑了损失的严重程度、受害人经济状况较差与行为人经济状况较好的实际情况,对受害人的损失(健康权与生命权)进行补偿,判决结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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