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民法典】守法者不用为他人过错买单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何金燕]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何金燕

近年来,一些事关“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管不管”的社会新闻,让群众在实施自助和救助行为时面临着难以揣度的法律和道德风险。民法典中新增“自助行为免责”条款,规定情况紧迫不能及时获得公力救济时,实施必要、合理的自助行为可以免责。

老百姓遭受不法侵害时更有底气,守法者不用再为他人过错买单。6月23日,记者采访宁乡市人民法院法官刘海涛,对此进行解读。

【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去年7月的一天晚上,胡田在宁乡沩水边取车时发现车窗玻璃被砸,车内皮包被盗。车边恰巧有一名形迹可疑男子杨某,胡田前去追赶,杨某跳水游走,胡田报警,经警方搜救未果。两天后,该男子的尸体在沩水下游被发现。去年11月,死者亲属将胡田诉至法院,索赔30万元。

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胡田基于杨某深夜在自己车边形迹可疑、自己车内财物失窃且杨某经喝问无应答逃跑的情境,认定杨某有盗窃嫌疑而追赶,属于公民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时的一种自助行为,法院判决驳回了杨某亲属的诉讼请求。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解读】

自助行为免责 及时伸张社会正义

“民法典新增‘自助行为免责’条款,能及时伸张社会正义,让司法更有是非,让人民群众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更有遵循、更有底气了。”刘海涛法官指出,自助行为是对公权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补充行为,也是一种出于自然人的本能自我保护行为。该条款赋予了公民在紧急情况下更大的行为自由,体现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目的。守法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譬如餐馆遇到吃“霸王餐”者,载客运输遇到拒不付账者,或者财物、遗忘物被盗窃、被侵占时,侵权人如果当时离开便难以再追查其身份,且一时来不及报警求助,受害人就可以采取扣留侵权人的随身证件、适当财物或者短时间内不让其离开等必要、合理的措施,同时立即报警等待处理,以避免自己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刘海涛告诉记者,为防止滥用权利侵害他人,民法典同时规定了实施自助行为的几个法定要件:一、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形,如果对方的行为合法或并没有侵害行为人的合法权益,显然就不能适用自助行为条款;二、必须是情况紧迫,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譬如侵权人不愿前往或等待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甚至在警察到场处警前就要离开;三、必须是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四是采取的措施应当在必要、合理的范围内。

“自助行为必须合理、不超过必要限度。”刘海涛强调,实施自助行为时要注意,用轻微方法便可以达到目的的,不得采用比较严重的方法,对物可以达到目的的,不能对人。民法典规定,实施自助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目的是通过国家机关的及时介入以尽早结束私人的控制行为,减少和避免损害的进一步扩大,避免对抗升级、事态恶化,毕竟自助行为只是一种时机紧急来不及获得公力救助时的暂时的替代手段。如果在实施自助行为后有条件请求国家机关处理而怠于请求,对其后造成相对人的损害,则可能须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专题:打开民法典

广告

评论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