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条款”护航美丽中国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于振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生态环境资源领域的法律虽有长足发展,但面对历史遗留的破坏土壤、水和大气生态环境的修复任务,相关法制建设明显滞后,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成本低甚至无须承担修复责任。新出台的民法典就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作出了若干新规定,为美丽中国建设保驾护航。
6月11日上午,记者采访了省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第八检察部主任陈忠,就此进行解读。
【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案例】
2010年10月20日,湘潭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在湘乡市进行锰矿石开采,于2012年11月停产。停产后,该矿区一直处于废弃状态,矿井裸露,大约8000吨原矿石裸露堆砌在矿区,下雨时,矿井口溢水外排,雨水冲刷矿井及矿石,流入附近农田,造成锰超标严重。湘潭市检察院支持环保组织起诉后,2019年10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矿业公司立即启动环境恢复、防止污染物继续排放等防治工作,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54万元。
2017年3月,新田县农民李某购买了龙泉镇移民新村对面左侧山场的杉树林木,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承包给他人全部砍伐。经鉴定,被采伐杉树林木面积18.68亩,活立木总蓄积为175立方米,均为国家级公益林。2019年7月,李某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捕。不久,检察机关启动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向林业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林业部门依法履职,责令李某补植复绿,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资源。今年4月,在林业部门督促下,李某在被损毁的林地上补种了幼树,并异地造林80余亩。
【解读】
一部真正的“绿色法典”
“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相关条款,为对生态环境资源负有监管和保护职责的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方式,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这也是民事实体法律首次对我国的‘绿色诉讼’进行系统性规定。”陈忠说。
“事实上,民法典在总则编的基本原则中规定了绿色原则,各分编也都体现了绿色原则,是一部真正的‘绿色法典’。”陈忠指出,民法典中的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等均提到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总则编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在物权编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要秉承绿色原则;在合同编中,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最后一编更是用一整章的内容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陈忠说,民法典中关于生态环境破坏修复和惩罚赔偿的规定,凸显了污染者担责原则,旗帜鲜明地表明破坏环境者必须付出代价。例如,过去计划经济时代,行为人因执行国家计划造成环境污染未被追责,有些还由国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但今后发生类似情况的,破坏者必须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同时,民法典中设立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突破性的规定,为未来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在规定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时,除了应当考虑对受损权益进行完全的赔偿,还需考虑对加害行为进行惩戒、制裁,对类似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具有威慑、警示、预防作用,从而最大限度保护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