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民法典】“共债共签” 为夫妻共同债务拴上“保险阀”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沙兆华]

“共债共签” 为夫妻共同债务拴上“保险阀”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沙兆华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夫妻双方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各种经济活动之中,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成为许多夫妻必须共同面对的问题。当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下巨额债务,侵蚀到夫妻共同财产时,如何应对和处置?

民法典以“共债共签”的方式,为夫妻共同债务设立了一道“保险阀”。6月7日,记者采访了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湖南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万薇,就如何“共债共签”,避免一方“被负债”进行解读。

【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

2018年,长沙市民李某将丈夫胡某告上法庭,原因是对方在自己不知情下,背下巨额债务。早年间,胡某与李某夫妻二人共同创业,创业稳定后,李某回归家庭,经营交给胡某。此期间,胡某染上毒品和赌博,并先后6次向银行或他人以几百万至上千万不等数额借款。法庭审理中,发现胡某的巨额借款明显不是用于家庭生活和生产经营,判决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保护了李某名下部分财产。

2019年,长沙的王某因丈夫张某沉溺赌博,民间借贷达到了几百万元,在家庭无力承受之下,王某与张某离婚,并经双方协议,将张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归王某所有。但当法院执行张某的债务时,冻结了此处房产,王某向法院提出异议,经法院审理,张某赌博借贷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遂将房子解冻,所有权归还王某。

【解读】

“‘共同签名’‘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民法典给夫妻共同债务加上了这两个前置词,直接给出婚内举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以答案,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万薇说,“共债共签”保障了夫妻双方举债时的知情权,提高了对夫妻共同财产保护的等级。同时,“共债共签”也提醒着债权人,增加了审慎的义务,在对方巨额举债时,也应注意防范自己的债务风险。

“徒法不足以自行”。万薇表示,实际生活中,包括夫妻利益冲突也复杂多样,夫妻一方“被签字”的情况也可能出现,法院就需要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公平予以判决,而不能仅凭“一签了之”,就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不断监督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确保民法典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方向正确、标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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