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社厅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刘银艳 谢甜甜 曾鹤群]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刘银艳 通讯员 谢甜甜 曾鹤群

工资报酬权益是劳动者的核心权益。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自此,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有了法律武器,开启了依法治理欠薪的新阶段。《条例》的出台基于什么背景,有什么重要的意义?给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带来了什么?4月26日,省人社厅有关处室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是治理欠薪成功经验的制度化提升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拖欠农民工工资高发多发的态势得到了有效遏制。

省人社厅有关处室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省扎实推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打出了一套“组合拳”:成立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22个省直部门作为小组成员单位,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面推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总包委托银行代发等长效机制落实;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的治理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失信惩戒体系,运用重大欠薪案件社会发布、“黑名单”管理等惩戒手段,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全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由于欠薪问题成因复杂,且由来已久,已成为顽疾,解决起来难度很大。

据介绍,以往涉及保障工资报酬权益的有关执法依据散见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但在执法实践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得比较原则,操作起来不好把握;对欠薪问题多发高发的工程建设领域,由于其中往往涉及工程款纠纷,按照现行法律法规,难以对清偿主体作出有效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欠薪问题的及时有效解决。

“《条例》的制定,是近年来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经验的制度化提升,是依法治欠的重要体现和制度保证。”省人社厅有关处室负责人说。

《条例》立足于以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又不拘泥于以往的条文成规,系统总结了多年来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验做法,抓住根治欠薪这个根本的立法目的,深入分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领域、主要方面、主要环节,分析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治理欠薪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法律的条文。

该负责人表示,《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各环节责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开启了我国依法治理欠薪的新阶段。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工程建设领域

《条例》具有明确的问题导向。欠薪顽疾顽在哪儿?多年的治欠实践表明,工程建设领域是欠薪的重灾区。对此,《条例》明确了工程款担保制度、建筑工程项目工资分账管理制度、实名制、总包企业工资代发制等一系列成龙配套的制度,旨在打造工资发放的绿色通道。

省人社厅有关处室负责人介绍,《条例》设专章对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专用账户制度。一直以来,农民工工资没钱可发或者工钱和工程款相混淆的问题比较突出,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没钱发”和“专款专用”问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

二是《条例》明确了总包代发,主要解决农民工工资怎么发、发到手的问题。目前,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经过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还有包工头等多个环节,容易出现被截留、被克扣,为此,《条例》减少工资支付环节,要求推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的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保工资发到本人的手里。

三是实名制。主要是解决工资发给谁、发多少的问题,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确认难、工资核算难的问题,《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的登记和管理,如实记录施工项目实际进场人员、考勤情况,这是规范劳动用工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专用账户制、总包代发制实施的基础。

四是工资保证金,这项制度已经实行了几年,是预防和解决企业发生欠薪的保证性资金。在工程建设领域,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来缴存工资保证金,发生欠薪时,经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或者是无力支付的,由主管部门启用工资保证金予以清偿。为了解决企业负担,《条例》规定,保证金采取差异化的缴存方式,还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保函来替代。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工资保证金保护等措施,即不得以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这些制度为确保农民工拿到工资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压紧压实责任,加大治欠力度

《条例》横向纵向压实责任,明确了地方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条例》还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条例》明确,每个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发放农民工工资;对于属地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对于部门的监管责任,《条例》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发改、财政、公安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

省人社厅有关处室负责人表示,《条例》坚持“刀刃向内”,明确了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促使政府投资行为更加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还要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条例》的实施将加大依法“治欠”的力度。《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这些规定有助于解决发生拖欠工资之后证据不足的问题。

失信惩戒也是根治欠薪的有力“抓手”。该负责人说,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被列入“黑名单”后,将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这些违法单位和个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诸多方面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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