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装相似,“辣妹子”告“洪松” 后者被判停止侵权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杨昱 周智勇 文天骄]

“辣妹子”告“洪松”:长得像,是你的错

起诉:辣酱外包装相似涉侵权 判决:“洪松”停止侵权,并赔偿“辣妹子”10万元

“辣妹子”(左)与“洪松”外包装设计极相似。

记者 杨昱 摄

说起“辣妹子”辣椒酱,在湖南乃至全国都有一定的知名度,是众多湖湘游子心中“家的味道”。然而,“洪松”牌辣椒酱的外包装却设计得与其相似,两家公司为此闹上了公堂。4月14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起不正当竞争案,认定“洪松”牌辣椒酱的销售系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辣妹子”辣椒酱所属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三湘都市报·华声在线记者 杨昱 通讯员 周智勇 文天骄

装潢酷似,两辣酱公司对簿公堂

湖南辣妹子食品公司(益阳)生产的“辣妹子”辣椒酱一上市,就采用红白金配色包装及简笔画头像,十年如一日,让人一看就能辨认。而益阳洪松食品公司生产的“洪松”牌辣椒酱,圆柱状铁罐、铁罐上的文字、色彩、图案及各要素的排列组合,与“辣妹子”牌辣椒酱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

发现益阳洪松食品公司及长沙市雨花区香专调料商出售侵权产品后,湖南辣妹子食品公司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请法院判两被告企业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向其索赔50万元。

法院现场比对发现,与“辣妹子”辣椒酱外包装相比,涉案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的红色部分,只是将“辣妹子”文字标识替换成了拼音;在白色部分,涉案侵权产品对简笔画头像稍作改变并翻转。由此,法院认定侵权产品与正品极其相似。

法院判决:易造成混淆,属不正当竞争

明明包装稍做了改变,为何还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两产品属同类产品,均突出自上而下红、白、金三色搭配的色彩组合,均在前后白底色上分别使用了女子侧身简笔画头像。通过整体观察,颜色组合、简笔画头像及排列位置、文字排列是双方装潢中最显著的部分,最易引起消费者注意,构成各自装潢的主要部分。在隔离状态下观察,主要部分极其相似,不同之处均属于细微的、不引人注意的变化。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对原告湖南辣妹子食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辣妹子”牌辣椒酱自1997年投入市场,销售范围广,有作为知名商品受行政、司法保护的记录。故此,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现已生效。

该案承办法官曹淑伟认为,擅自使用与别人商品装潢近似的标识足以产生混淆,即使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需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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