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整治严重交通违法春节不放假,长沙交警发布十大案例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肖强 田甜]

华声在线1月21日讯(通讯员 肖强 三湘都市报·华声在线记者 田甜)春节将至,聚会应酬少不了,难免喝酒助兴。但大家一定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今天,长沙交警通报了2019年十例严重交通违法案例,提醒广大驾驶员,整治严重交通违法春节不放假。

案例一:吃宵夜后醉驾送亲被查

2019年9月22日23时许,陈某牛约亲戚在五一广场吃宵夜并同时饮用了白酒和啤酒,持续到次日凌晨,随即驾车送其舅舅回家,途经远大路浏阳河桥东口路段时被正在开展夜间整治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测试,陈某牛体内酒精含量为130,后经抽血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2 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 “泡吧”后醉酒上路被抓现行

2019年12月5日22时许,陈某在天心区解放西路某酒吧与朋友相聚,喝了多瓶啤酒, 次日1时35分许,陈某驾车离开,经解放路太平街路口时,被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显示为82mg/100ml,后抽血检测,结果为94.8 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三:涉酒驾车被热心人举报

2019年8月5日15时许,刘某君携妻子等人在雨花区红星市场旁某KTV唱歌时,喝了多瓶啤酒,19时许,到天心区某饭店吃饭,又继续饮酒。21时许,刘某君驾车离开停车场时被人举报涉酒驾车。处警民警将刘某君带至医院抽血检测,显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7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后经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君被判处拘役1个月。

案例四:吃土菜喝小酒,人生畅意不要酒驾

2019年1月21日21时许,张某桥与朋友在长沙县星沙街道捞刀河路某土菜馆吃晚饭,喝了半斤白酒,之后驾车沿捞刀河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腾辉路口时,被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张某桥体内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后抽血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4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张某桥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罚金2000元。

案例五:通宵饮酒肇事,检测数据“爆表”

2019年11月5日23时许,段某与其朋友相约在芙蓉区万家丽路旁某夜宵摊吃火锅,同时饮用了白酒和啤酒,持续到6日4时许。6日7时许,段某又独自回到办公室喝了两瓶白酒(100毫升装),当日11时30分许,段某独自驾车沿开福区农沐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某汽车美容店前路段时,恰遇易某东车沿农沐路相向行驶至该路段,发生两车刮擦的交通事故。经事故处警民警现场对段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298 mg/100ml,后经血液检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1.1 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四倍多,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六:K歌饮酒,醉驾受伤

2019年11月11日20时许至22时40分许,刘某勇与朋友等人一起在长沙县星沙街道某KTV唱歌喝酒,期间刘某勇喝了多瓶啤酒。23时58分许,刘某勇独自驾车离开,行驶至开福区福元路洪山桥派出所路段时,因其醉酒驾车、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驾车辆与中央隔离花坛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刘某勇本人受伤。事故处警民警在医院找到受伤就医的刘某勇后,对其抽血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6 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七:醉驾逆行,发生事故自己全赔

2019年1月7日22时47分许,张某驾驶湘A4P6**小型越野车沿绕城高速由南往北逆向行驶至55KM+500M处时,与苏某伟驾驶的豫EC00**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张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3 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且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指示标线逆向通行,负责事故全部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涉酒驾驶车辆保险公司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张某不仅因为醉酒驾驶被依法追究危险驾驶罪刑事责任,还要自行承担事故全部损失。

案例八:醉驾撞人,交通肇事罪从重追究

2019年8月13日19时20分许,张某火醉酒后驾驶湘A057**轻型普通货车沿浏阳市淳口镇渔楼公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淳口镇农大社区渔场组路段时,恰遇朱某某同向在前方右侧路边行走,由于张某火驾车未在路中间行驶,未及时发现前方情况且临危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与行人朱某某相撞,造成朱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火弃车离开现场并指使他人顶替其驾车肇事事实未果。经公安机关认定,张某火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涉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张某火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被吊销驾驶证并终生禁驾。

案例九:肇事逃逸,被追刑责终生禁驾

2019年2月4日21时55分许,刘某驾驶湘AMC2**小型轿车沿长沙县黄花镇金阳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机场口社区路段时,遇行人王某某在该路段横过道路,发生人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弃车逃逸。经公安机关认定,刘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涉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刘某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同时被吊销驾驶证并终生禁驾。

案例十:伤人逃逸,肇事司机被逮捕

2019年10月23日21时55分许,长沙天心交警接到报警称:在长沙市天心区X055县道铁路跨线桥附近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已经逃逸。民警现场发现,有一名女性伤者腿部受伤特别严重,所骑电动自行车已经被撞坏,碎片散落一地。通过现场调查,肇事车辆为一台小车,现场勘查从地上碎片中提取一块疑似汽车反光镜外壳的塑料壳。经过两天的紧张侦查,民警确定了重要线索,并最终锁定肇事车辆为湘AK0M**,驾驶人为陈某峰。2019年12月5日,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峰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事故伤者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陈某峰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立案,2020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目前已被移送天心区检察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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