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 特别的保护给特别的“她”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冒蕞 刘笑雪]

《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

特别的保护给特别的“她”

●禁止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过重体力劳动

●确需保胎休息的按病假处理,终止妊娠也享受产假

●产假期满可请假至婴儿1周岁

华声在线12月13日讯(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冒蕞 刘笑雪)对肩负着孕育生命这一伟大使命的女性,怎么保护都不为过。日前,我省以省政府令公布《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明年3月8日起施行,给特别的“她”以特别的保护。

针对女职工经期、孕期、哺乳期这三种生理阶段,《规定》明令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相关阶段禁忌从事的劳动。比如,禁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过重的体力劳动,以及高空、野外、装卸、搬运、低温、冷水等作业。

在女职工经期,所从事劳动需2个小时以上连续站立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时间,并为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卫生费。

对怀孕的女职工,只要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时间按照病假处理,而且,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同时,如果在孕期发生了终止妊娠,女职工同样享受产假,产假时间视终止妊娠前的怀孕时长而定,最长可享受75天假期。

有哺乳任务的女职工,则可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还可以请假至婴儿1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规定》还就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性骚扰,保障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下的福利待遇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工会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都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制止和惩处,女职工本人也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专题:湖南省第十三次妇女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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