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十条措施狠刹扶贫领域形式主义突出问题

[来源:三湘风纪网]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20条措施》要求,湖南省结合全省脱贫攻坚实际,出台十条措施解决扶贫领域形式主义突出问题、切实为基层减负。

减少填表报数。发挥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和湖南省精准扶贫基础数据平台作用,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比对。扶贫信息数据主要通过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上报,不再要求县以下单位通过其他渠道提供;坚决管住村级填表报数,除按国务院扶贫办要求每年开展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外,不得要求乡村干部进村入户填表报数;充分发挥乡村扶贫工作站(室)专职信息员作用,利用信息员开展档案资料收集、填报、管理等工作。

精简发文数量。加强发文计划管理,严格发文审批,工作相似、内容相近,能合并的合并发文,没有实质性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凡现行文件已经部署且仍然使用的,上级机关已发文到县或已公开发文的,全省会议已印发会议材料的,一律不再重复发文。确需发文的要简明扼要,除中长期规划等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综合报告不超过5000字,专项工作报告不超过2000字。2019年发给县级以下的文件减少30%-50%。

减少会议频次。加强会议统筹,严格控制会议次数、规模和时间,提高会议实效。凡主题接近、内容相关、参会人员相同或交叉的会议,一律合并套开。严格控制全省综合性会议,重点压缩专项业务性会议,每年全省扶贫综合性会议原则上不超过2次,2019年开到县级以下的会议减少30%-50%。精简会议流程,原则上只安排1位领导做主题报告或讲话,一般不安排分组讨论,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除必须现场出席和涉密类会议外,其他有关会议,主要采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规范材料报送。实行文件报送归口管理,一个口子对下,杜绝多头布置、重复布置,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市、县原则上每半年报送1次脱贫攻坚综合材料,单项工作只提供基本观点、基础素材、基本数据,原则上不得统一要求基层形成详细的文字材料。凡是口头上、电话上能够说明清楚的,一般不再要求基层再提供书面材料。

优化考核评估。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完善考核评估体系,精简指标,简化流程,每年全省只组织1次综合性考核。强化结果导向,考核评估一个地方和单位的脱贫攻坚工作,关键看有没有解决实际问题、群众的评价怎么样。不得简单地将有没有领导批示、开会发文、台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做好考核评估衔接统筹,凡申请脱贫摘帽的贫困县的省级考核评估与退出评估验收原则上合并进行。市一级原则上使用省对县级考核评估结果,不再另行组织实地考核。市州及相关部门不得开展脱贫攻坚专项考核和第三方评估。

统筹督查检查。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切实控制并减少督查检查次数。省常态化联点督查改每月1次为每季度1次,省直相关部门未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不得开展脱贫攻坚专项督查检查,省扶贫办机关各处室未经办领导同意不得组织开展全面性大规模的业务工作专项督查检查,确保对县乡村的督查检查事项减少50%以上。加强对接统筹,非特殊情况对同一村实地督查检查一年内原则上不超过1次,实现省、市、县三级督查检查成果共享。改进督查检查方式,轻车简从,不干扰基层正常工作。

加强调查研究。每季度统一制定调研计划,切实加强调研统筹,省扶贫办机关各处室间调研能整合的尽量整合,严格实行调研前报备和调研后报告情况制度。大力提倡“四不两直”调查研究,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要通过下基层、进农户、看实情、问实效的方式,多到问题集中、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拿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对策。

强化资金监管。坚持按因素分配法安排财政扶贫资金,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程,充分发挥好脱贫攻坚项目库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省、市、县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禁止省扶贫办机关干部插手基层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对脱贫领域腐败问题,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夯实精准基础。坚持动态调整,及时将贫困对象纳入建档立卡系统,坚决清理优亲厚友造成的错评对象。严格脱贫标准和程序,严肃查处“虚假式”“算账式”“指标式”“游走式”脱贫等问题,确保脱贫结果真实,脱贫成效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

严控庆典活动。凡国务院扶贫办、省委省政府没有明确要求举办的庆典活动,一律不办。贫困县脱贫摘帽不得进行庆祝活动。省扶贫办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严禁为迎接视察检查制作高档大型宣传展板、画册等。

为确保十条措施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对变相搞形式主义、增加基层负担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省扶贫开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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