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刑案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启动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何淼玲 曾妍]

进一步保障刑辩律师执业权利

刑案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启动

华声在线4月7日讯(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曾妍)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在14个市州本级和84个县(市、区)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进行部署。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主要是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办法》规定,将通知辩护范围扩大到法院阶段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所有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办法》明确,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包括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便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规定知情权。人民法院作出召开庭前会议、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应当以信息化网络建设为依托,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

规定阅卷权。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原因并在无法阅卷的事由消除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辩护律师可以带一至二名律师助理协助阅卷。律师发现案卷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等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核对、补充。

要求尊重律师辩护意见。人民法院应当重视律师辩护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分析,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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