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男子杀人逃亡28年 逃亡过程中“结婚”生子

[来源:华声在线]

1988年8月7日23时许,怀化市新晃县李树乡的杨铁星(以下均为化名)疑心同村的姚小林偷盗自家抽水机零件,借着酒劲,将姚小林刺死……此后,杨铁星开始了长达28年的逃亡生活。2016年5月,杨铁星在云南省丘北县被警方抓获。

近日,由怀化市新晃县检察院引导侦查并层报,杨铁星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潜逃28年只回过一次家

1988年,杨铁星家有一台抽水机,在河堤上抽水时经常发生零件、柴油被盗的事,这让杨铁星非常气愤。1988年8月7日晚,杨铁星从村里的电影院看完电影回家后,又喝了七八两米酒。之后,他想起自家的抽水机经常被人偷零件、柴油,便带着一把匕首和一根木棍去河堤上看抽水机。他想:“如果刚好碰到偷零件的人,就趁机收拾收拾对方。”

8月7日23时许,来到河堤上的杨铁星借着月光发现抽水机边上有一男子,以为对方就是偷自己抽水机柴油和零件的小偷,于是一边走向对方,一边破口大骂。抽水机边的男子正是同乡的姚小林,当晚姚小林等人在李树乡看完电影后,回家路过杨铁星放置抽水机的河堤时,刚好被前去“巡查”的杨铁星误会了。听到杨铁星的骂声,姚小林也开始回骂。之后,杨铁星上前用木棍殴打姚小林,他见姚小林随手捡起地上的石头准备还击时,又用匕首猛刺姚小林的胸部。

看到姚小林身体软了下去,杨铁星吓得赶紧跑回了家中。8月8日凌晨,姚小林因被刺中心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8月8日清晨,得知自己杀了人的杨铁星从家里拿了400元钱,逃离了家,这一走就是28年。其间,他只回过一次家。

逃亡过程中又“结婚”生子

杨铁星先逃窜至贵州的一个矿山打工。一年后,因为害怕警方追捕,他又踏上了前往云南的火车。28年来,杨铁星只偷偷回过一次家。1988年年底,在贵州矿山打工的杨铁星偷偷潜回老家过年。在李树乡老家,杨铁星有自己的结发妻子、两个女儿、一个儿子。那次回家,杨铁星嘱咐妻子要照顾好孩子们。此后,在被抓之前,他再也没有回来过,只是偶尔通过电话和李树乡的家人联系。

据介绍,28年来,杨铁星辗转于贵州、云南。他在贵州结识了一个名叫龙娟的女子,两人后来“结了婚”。之后,杨铁星带着龙娟逃到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并定居在那里。杨铁星和龙娟生了两个女儿,一家人以做五金生意、修车为生。

经多方侦查,警方发现杨铁星在云南省丘北县某地活动。2016年5月11日,在当地警方协作下,杨铁星被抓获。

2016年5月18日,新晃县公安局以杨铁星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新晃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新晃县检察院对杨铁星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因为已过20年追诉时效,该院决定以杨铁星涉嫌故意杀人罪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最终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

据悉,该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核准的第五起追诉案件,是新晃县检察院恢复重建以来办理的第一起核准追诉案件,也是湖南省2016年度第一起核准追诉案件。

已过追诉时效案件可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

潇湘晨报:该案过去已经立案并在网上对杨铁星进行追逃,为什么称已过追诉时效?

检察院:《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承办人通过审查案卷材料发现,虽然1988年8月8日新晃县公安局已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并于同年8月15日对犯罪嫌疑人杨铁星进行通缉,但是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溯及力原则,1979年《刑法》第7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承办人认为,该案于1988年8月7日发生,虽然进行了通缉但并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现在该案已过20年的追诉期,故该案已过追诉时效。法律规定,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潇湘晨报:对于此种已过追诉期的案件如何进行追诉?

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停止对案件的侦查。但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

因此检察机关对杨铁星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立即建议公安机关启动核准追诉程序,并制作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完善案件本身及核准追诉程序所需要的相关证据,协助公安机关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手续。

潇湘晨报:为什么要坚持对杨铁星进行追诉?

检察院:在收到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报请核准追诉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杨铁星的相关材料后,检察机关立即进行审查,并积极做犯罪嫌疑人杨铁星家属的工作,争取其家属能对被害人姚小林的家属进行赔偿;主动上门听取了姚小林母亲的意见和充分考虑了杨铁星的律师的意见后,认为该案虽然已过追诉时效,但是杨铁星涉嫌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仍然存在,案发后迄今未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潜逃二十八年被抓获后又曾试图实施自杀行为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不追诉会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的稳定、影响公安机关对类似案件侦办的积极性,造成当地群众认为检察机关放纵犯罪的误解,同时也助长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潜逃的侥幸心理。

(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刘端 廖祯能)

广告

评论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