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女子受伤休假半年 工资被扣近2万用于公司应缴社保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王智芳 杨丽]

单位应缴社保能从工资里扣么,没交的社保可以折现支付么?

这些社保“麻纱”要“扯”清

员工因公受伤,有半年时间没有上班,但单位却每月从其工资里扣除了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参加工作没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员工与公司约定只支付工资,社保以每月支付现金作为补偿。这些都合理么?下面的案例告诉你怎么解决。

A

单位应缴社保从工资扣?

社保部门:公司应返还相关费用

“我因公司事务受伤,有半年时间没有上班,单位因此每月从我的工资里扣除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4日上午,长沙市民彭女士拨打本报新闻热线96258求助。彭女士说她对单位的做法不满,准备提出辞职,她想了解辞职前是否可以要求单位退还应缴纳单位部分社保而未足额支付的工资以及相关补偿。

工资中被扣近2万元

用于公司应缴社保

2015年5月,彭女士因业务需要,前往衡阳出差。“在出差工作期间,我因交通事故受伤,经过治疗后伤好出院,手却因此落下了残疾。”彭女士说,她因此与单位协商换岗。

“我受伤休假期间的社保扣款比较多,单位当时说是社保部门统一调整。”彭女士说,可是直到转岗后她的社保并无变化,“我因此查了休假期间的工资情况,发现去年6月至今年2月期间,公司从我的工资中扣了近2万元用于公司应缴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对此,彭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她找到财务主管,主管回复要向上级请示,让她等消息。

社保部门:

公司应返还相关费用

“我没有等到补发工资的回复,却收到了单位对我工作作出另行安排的通报决定。”彭女士说,继续在公司做下去也没意思,她想递交辞职申请,希望公司能补发足额工资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记者就此事拨打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电话热线12333咨询。工作人员表示,彭女士所在的公司在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期间,对她没有上班而用其工资缴纳应当由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返还。

“如果公司拒绝退还相应款项,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该工作人员说。

■记者 王智芳 实习生 杨丽

B

员工和单位约定社保折现支付

律师:约定属无效 一旦反悔应退回

2014年7月,小杨高中毕业后就到某商场专柜从事导购工作。

“参加工作3个月以后才签订的劳动合同。”小杨说,没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单位只支付其工资并未缴纳社保。她找到公司相关负责人商谈,负责人表示前面3个月可以每月支付400元作为补偿。

“我觉得每个月多400元挺好,就跟公司提出不用为我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每月支付400元作为补偿。”小杨说,公司同意了她的请求,按月将400元连同工资一起付给了她。最近,小杨了解到社保越早缴纳越好,想让公司从签订合同起为其补交社会保险,遭到公司拒绝。

“公司说如果要补交社保,我就得退回之前每月领取的400元补偿款。”小杨认为她之前领取的400元是公司给其的补贴,不需要退还。

对此,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金龙。安金龙表示,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变更或免除,否则该约定无效。对于无效的约定,其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该约定取得的财产或获得的利益应退回或返还。

“作为劳动者,小杨既想获得社会保险利益(享受保险待遇),又想取得折现款。而用人单位既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又要支付折现款。小杨的想法既不公平又不合理。”安金龙说,小杨试图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获得双倍利益,使违法的收益大于守法的利益,严重违反了法律的精神。因此,在此情况下社会保险费的折现款或补偿款应该退回。

■记者 王智芳 实习生 杨丽

延伸

出租经适房牟利

法院收缴租金收益

一套原本为住房困难群众解忧的经济适用房因为转租而起了纠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起租赁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有限产权人之一张女士与承租人齐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并对相关收益予以收缴。这是上海法院首次以民事制裁的形式“喊停”经适房出租行为。

本案中,张女士等3人以大幅低于同期同类房屋市场价的优惠价格购得涉案房屋,并在住房预售合同中共同承诺,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供购买申请户居住使用。张女士作为涉案经适房的有限产权人之一,其将涉案房屋出租给齐先生以获取租金收益的行为违反上述承诺以及经适房购房人不得擅自出租获利等规定,系利用公共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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