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拟规定中小学校门外百米内禁止食品摊贩

[来源:红网] [作者:刘玉先]

  红网长沙6月1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刘玉先)今天,湖南省政府网站公布《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人士可于6月20日前通过信函(地址: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省政府法制办社会立法处肖磊)、电话或传真(0731-89990714)及电子邮件(22544063@qq.com)等方式,向省政府法制办提意见。

  政府应建设小作坊和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在固定门店或者其他固定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从业人员较少、经营条件简单,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在固定门店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门店从事食品流通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征求意见稿》提出,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组织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

  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小作坊食品”字样

  《征求意见稿》指出,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速冻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食品添加剂等。

  同时,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小作坊的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生产预包装食品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相关规定,并用不小于三号字的字体明显标示“小作坊食品”字样。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仅限于生产加工点销售,并在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原料、添加剂、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小作坊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生产、批发台账以及相关凭证、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中小学校门外百米内禁止食品摊贩

  根据《征求意见稿》,小餐饮不得自制自售裱花蛋糕、生食水(海)产品、乳制品(发酵乳、奶酪除外)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食品摊贩申请登记的经营摊位限于本人经营,不得转让,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或者变更经营种类。

  县级政府应当在城市和县级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内,按照方便群众、有利于城市管理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地点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许可证、登记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登记证。

  同时,被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食品摊贩登记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广告

评论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