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游劝荣:努力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来源:华声在线-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唐龙海]

游劝荣 湖南日报记者 张目 摄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唐龙海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湖南省检察机关将紧紧围绕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委重大战略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把服务经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作为检察机关履职之本,积极作为,精准发力,着力提高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3月13日,全国人大代表、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游劝荣接受湖南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一是始终保持检察工作服务经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高度自觉。坚持发展第一要务,更加自觉主动地将检察工作置于湖南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进,着力提升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让检察机关、检察工作成为良好发展环境的组成部分甚至标志。组织检察干警认真学习党的基本路线,牢记党的宗旨使命。学习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正确理解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了解宏观经济形势,引导干警善于站在全局的高度运用经济学思维看待和处理发展中的问题。了解微观经济运行,引导干警善于站在企业和企业家的角度来认识、分析和解决个案中的具体问题,努力发挥好检察机关对于良好发展环境的保障作用。

二是切实提升检察工作服务经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水平。牢固树立越是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越要防止办案对经济发展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越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的理念,在司法理念、办案时机、工作方法、政策解读、法律适用、行为规范等方面主动转变和适应,为企业正常发展营造更好的空间。在查办涉企案件时更加注重“三个考虑到”(即:办案前考虑到运用何种方式以尽量不影响企业的形象声誉;办案中考虑到使用何种手段以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办案后考虑到如何帮助企业以尽可能挽回损失、走出困境)、“四个避免”(即:避免影响企业资金正常流动;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影响企业形象信誉;避免影响投资发展环境),在法律适用上更加注重“三个区别”(即:把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与犯罪行为区别开来;把企业中个人经济犯罪与企业违章操作区别开来;把企业的一般违法行为与单位犯罪区别开来)、“四个界限”(即:正确把握合法的劳动、投资收入与贪污、受贿、私分、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正确把握经济纠纷、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违反财经纪律与职务犯罪的界限;正确把握科技人员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提供咨询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从企业获取报酬的行为与利用审批权或本单位的技术成果向企业索贿受贿、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行为的界限;正确把握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侵占国有资产犯罪的界限)。坚持既除“虫”又护“花”,加强与涉案企业的沟通交流,帮助整章建制,规范管理,堵塞漏洞。

三是加强侦查监督、加强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的监督,切实加大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坚决打击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查办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等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积极参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专项侦查监督活动,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集中时间、精力,着力督促立案查处和监督纠正一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部署“小标的大查封扣押”专项监督活动,努力维护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扶贫开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顺利实施和国家扶贫政策得以落实。主动对接中央关于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的战略部署,加强区域内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为实现鄂湘赣三省经济社会发展互利共赢提供检察服务。(湖南日报北京3月1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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