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今起施行 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法律保障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柳德新]

《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今起施行

湖南日报2015年12月31日讯(记者 柳德新 通讯员 黎娟 冷凌)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简称“《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分总则、扶贫对象、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监督与考核、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四十二条。

《条例》紧扣“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按照“六个精准”“五个一批”总体要求,重点解决脱贫攻坚中“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等问题。

《条例》还强化了扶贫开发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明确将扶贫开发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作为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对下级人民政府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强化了人大监督、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并对各级政府及部门在扶贫开发工作中的不作为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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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问答

一问:“扶持谁”?答:《条例》明确,通过有关规定识别确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和贫困县为扶贫对象;要求对贫困户实行动态管理,并明确了从贫困户申请、推荐、评议、公示、审批等识别认定流程,确保对象识别精准,群众认可。

二问:“谁来扶”?答:《条例》强调,严格执行脱贫攻坚一把手负责制,落实好“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条例》不仅明确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扶贫工作职责,还强调了部门扶贫工作职责。《条例》要求做好扶贫规划对接工作。纳入县级扶贫开发项目库的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交本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实施;纳入省扶贫开发项目库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和项目具体情况,分别交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实施。

三问:“怎么扶”?答:《条例》从扶贫开发规划、结对帮扶、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就业扶贫、住房保障、生态扶贫、医疗扶贫、金融扶贫、搬迁扶贫、基层组织建设、社会扶贫、社会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在政府主导下,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扶贫开发具体措施。《条例》明确,省、县两级要加大扶贫投入,并做到“精准制导”。

四问:“如何退”?答:《条例》规定,加强对贫困状况、变化趋势和扶贫成效的监测评估,对贫困户的统计监测实行年度动态管理。鼓励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自力更生,立足自身实现脱贫致富。对达到脱贫标准的扶贫对象,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相关退出规定和后续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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