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超市开成法院常客 因商标侵权5年被起诉4次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曾永红]

12月16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平(化名)展示自己超市内涉嫌商标侵权的葡萄酒等资料。图/记者杨旭

12月16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平(化名)展示自己超市内涉嫌商标侵权的葡萄酒等资料。图/记者杨旭

原标题:男子开超市开成法院常客

12月16日上午,张平(化名)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了一起商标侵权案件的庭审。一个星期之后,他自己的案子也将在这里开庭,旁听可以帮助他熟悉庭审流程和案情。

张平戏称自己已是法院的“常客”,习惯了当被告。从2010年在长沙开超市以来,他的超市分别因销售“傍名牌”的中华牌铅笔、某品牌卫生纸、迅达燃气灶以及长城葡萄酒而被起诉。而这些让他惹上官司的商品,有的是从高桥大市场购进,有的是经销商直接送货上门。

刚接手别人的超市就收到法院传票

张平现年47岁,常德人。2010年,他从常德来到长沙,在芙蓉区识字岭“盘”下一家超市。超市分为上下两层,共有1600多平米,经营种类比较齐全,日杂、服装、烟酒等都有。

由于超市位于闹市区,主干道旁,张平又有一定的经营头脑,接手后,超市的生意越来越好。不过,烦心的事情也跟着来了。

在超市重新开张几个月后,张平接到了法院的传票。“中华”铅笔的商标专用权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他的超市涉嫌销售假冒“中华”品牌的铅笔。第一次遇到这样的起诉时,他不知道该如何应付。他认为,自己接手超市还不久,铅笔的销售量也很小,但原告要自己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我超市里所有铅笔加起来也不要那么多钱。”

由于原告索赔的金额不是特别大,张平没有聘请律师。案件开庭时,张平在法庭上辩称,超市是从别人那里转来的,这些铅笔在接手之前就放在柜台上了。然而,由于他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最终,经过法庭调解,他向原告支付了3500元的赔偿金。

2011年到2013年间,张平又因销售冒牌某品牌卫生纸被起诉。这一次上法庭,他淡然了很多,主动要求与对方调解,最终赔了2000元。

烦恼又来,销售冒牌燃气灶被判赔偿2万

今年8月份,张平又因销售冒牌燃气灶惹上了同样的麻烦。

6月26日,张平到高桥大市场进货,以38元的单价购进5个迅达燃气灶。

8月21日,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张平的超市告上法庭,称超市所销售的燃气灶为仿冒,侵犯了己方的商标专用权,索赔2万元。

张平向记者展示了一张当时的进货单,上面记录着“气炉02043653,5个,单价38,合计190”,单据上可以看出批发商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但没盖公章。

张平曾经将这张进货单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但最终未被采信。法官告诉他,这张进货单太简单,不足以证明超市销售的迅达燃气灶有正规合法的进货渠道。

11月23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张平经营的超市立即停止销售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燃气灶,并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万元。

一周内收到6张法院传票让他萌生去意

11月中旬,迅达科技起诉张平的案件刚刚下达判决书,张平又在一周之内连续接到4张法院传票,加上一个在他超市门口做烟酒生意的老乡也接到2张,一共有6个商标侵权案件。

这一批案件的原告是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内容是张平超市中所销售的葡萄酒标识有“长城”文字或图形商标,原告认为,超市销售仿冒长城葡萄酒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销售,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这批案件让张平感觉很难受。受电商、微商的冲击,租金、员工工资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张平的超市在2014年、2015年的营业额明显不如以前。屡次被起诉,更是让张平觉得,生意越来越难做。

12月16日,记者在张平的超市看到,不少货架已是空的了,超市外的横幅上写着:“整体装修升级,全场8折。”张平表示,超市正在“洗货”,“洗”完货准备转让,做点其他的生意。

张平说,从高桥大市场等地方进货或者供货商主动上门推销是长沙很多超市货物来源的两个主要渠道,而供货商一般也不会提供正规发票,不会加盖公章。张平认为,超市屡屡被起诉,和整个行业的现状有很大的关系。

数据

长沙一年有500多家超市(卖场)被起诉

本报长沙讯 12月16日,潇湘晨报记者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审判庭了解到,截至当天,该院2015年侵害商标权纠纷共立案550件。这也就意味着,2015年,长沙有500多家超市(卖场)因为商标侵权被起诉(小部分有重叠)。

这些提起诉讼的原告中,大部分是市民耳熟能详的商标专用权人。电器产品有苏泊尔压力锅、小米移动电源、雷柏鼠标、双喜电器、迅达燃气灶;日用品包括六神花露水、美即面膜、好媳妇拖把、三国杀纸牌、哈尔滨轴承;服装有金利来、七匹狼;烟酒食品包括五粮液酒、茅台酒、长城葡萄酒、泸州老窖、友臣食品等。记者曾永红

提醒

法官建议:审查供货商资质,保留进货凭证

我国《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这一条款被称为“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条款。

针对此类案件逐年增多的现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审判庭副庭长伍峻民建议,超市负责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降低经营的法律风险:一、对供货商的资质进行审查,看供货商是否具有营业执照及是否具有相关品牌的授权文件,对营业执照和授权文件要复印保存;二、保存进货凭证、发票及其他支付凭证,进货凭证务必要供货商盖章确认;三、被起诉后,要积极应诉,提交前面所提及的要保存的材料,证明自己符合法定的免赔条件。(潇湘晨报 记者曾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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