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7个工作日内需上网公示

[来源:潇湘晨报]

12月11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简称《方案》),明确要求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做出行政决定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方案》要求,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要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经授权承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其他单位和组织的公示目录,应纳入其授权部门统筹开展。垂直管理部门在各级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推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方案》同时要求确定“双公示”标准内容,包括决定书文号、设定依据、执法依据、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方案》还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要通过做出行政决定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省政府门户网站、“信用湖南”网站等。尚未建立相关信息系统或网站的部门和市县,可通过数据拷贝或建立数据接口等方式,与“信用湖南”网站保持数据报送与更新。

《方案》要求,12月中旬前,要编制双公示目录,并在有关政府门户网站及媒体上公示;2016年2月底前,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已公示的除外)按要求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潇湘晨报 记者 梁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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