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李宇先:“十不准”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和精神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徐海瑞 文闻 钟吉星]

“十不准”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和精神

湖南出台《新闻从业人员“十不准”》明确不准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不准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记者徐海瑞通讯员文闻钟吉星实习生欧阳洁长沙报道

“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湖南省新闻工作者协会联合出台的《新闻从业人员“十不准”》,是进一步规范湖南新闻采编人员行为、加强新闻记者行业自律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当前多元、复杂的舆论生态环境下,具有十分积极的重要意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新闻信息网络处处长李宇先说。

法院审判工作有其特殊性

李宇先关注到,“十不准”特别提出:“不准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庭判决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在他看来,这一规定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充分体现了湖南新闻宣传部门对司法审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首先,我认为,新闻媒体对法院工作的正当监督是媒体的基本责任,也是促进法院改进工作、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李宇先表示,近年来,湖南也一直在大力推进司法公开,比如推进裁判文书上网、推进庭审网络视频直播、邀请媒体记者旁听大要案审理等等,不断拓宽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渠道。同时,建立健全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沟通机制,对新闻媒体反映的法院工作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处理,回应关切。

李宇先同时指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有其特殊性,如果案件在法庭判决前作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很可能会影响或者误导社会舆论,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带来压力,甚至造成“舆论审判”的后果,不利于维护公平正义和法治社会建设。“总的来说,我们欢迎新闻媒体对法院工作正当的舆论监督,但不能超出界限,甚至干预正常的审判活动。”

为企业设立信息防火墙

此次出台的《新闻从业人员“十不准”》,也对企业的“隐私权”进行明确。

湖南一家科技公司的总经理邹高峰对此颇为认同。“我认为,新闻媒体在采编过程中,还是要确保企业的商业机密得到保护。”在他看来,“十不准”能够为企业设立机密信息“防火墙”。他相信,在这些规定之下,新闻媒体一定能够做到“有所报,有所不报”,从而避免因新闻报道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长沙市雨花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周红认为,“十不准”为新闻从业人员划定了一条不可逾越的高压红线,有利于维护和提升新闻宣传界良好形象,为更好地传递价值观、弘扬正能量打下坚实基础。

周红认为,此次出台的“十不准”,是一次目标明确的亮剑。对于新闻从业人员来说,应该以“十不准”为职业道德底线,加强自律,不断提升个人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提升自身形象和公信力。

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特别提醒市民,如发现有新闻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可向有关部门反映,该局监督电话为

0731-84801738,84801798,湖南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监督电话为

0731-82689053。

声音

“十不准”是职业准则

潇湘晨报记者储文静过几天将作为湖南新闻界的代表,开启“好记者讲好故事”全国巡讲。12月8日,说起“十不准”,储文静坦言,这是对于新闻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边界的界定,更是大家的职业准则。

储文静说,13年前踏进报社的门槛时,她是一名时政记者。“有时候,我会发现一些部门并不希望与媒体打交道,递过去的名片甚至会借故还给你。”这是她感到的最初的“职业尴尬”。储文静认为,这或许与个别媒体某些报道的不严肃、不客观有关。

“十不准”明确提出,“不准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不能公开披露的信息,利用职务行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储文静认为,这为新闻采编人员与受访对象划定了信息公开的“界限”,在这种界限之下,媒体不应擅自披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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