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非遗传承人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拟取消资格

[来源: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 [作者:记者 吕菊兰]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办法草案:境外组织和个人来湘调查需报批

非遗传承人考核不合格可取消资格

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12月6日讯 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草案)》(简称《办法(草案)》)。根据《办法(草案)》,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

我省非遗保护形势严峻

我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大省。至2014年底,已拥有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3个,国家级非遗保护项目118个、代表性传承人76位、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4个、文化生态保护区1个,省级非遗保护项目202个、代表性传承人231位,市级非遗保护项目894个、代表性传承人970位,县级非遗保护项目2706个、代表性传承人2446位,形成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名录保护体系及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机制。

“受现代工业文化的强烈冲击,非遗保护工作仍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省文化厅厅长李晖介绍,目前,我省非遗保护的法规和制度尚不完善,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同时,许多非遗正逐步失去其土壤,传承人高龄化、村落空巢化、自然环境的破坏等原因导致许多经典的民俗和民间艺术逐渐消亡,大量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逐步消亡。

非遗传承人连续两次考核

不合格拟取消资格

经过四年的时间,《办法(草案)》出炉,其对非遗保护与保存工作管理体制、非遗调查、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办法(草案)》提出,对非遗资源丰富集中且保存较完整、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和广泛群众基础的特定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非遗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办法(草案)》明确,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开展非遗调查,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需要变更方案的,应当重新提交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另外,根据《办法(草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组织专家定期考核传承情况。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建议

建立保护专项资金

“为了加强我省非遗的保护、保存传承和发展,制定这个实施办法条例很有必要。”田平莲委员建议,在总则或措施中应该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遗的保护、保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且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的规定,上位法对此已做出明确规定。■记者 吕菊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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