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撞倒路人后,他竟开车将伤者拖行200多米,导致伤者当场死亡
□ 法院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湘潭在线8月28日讯(湘潭晚报记者 吴珊 实习生 李寓)一年前,27岁的杨坚开着新车经过岳塘区晓塘东路时撞倒一名路人,想逃避肇事责任的他,竟开车将伤者拖行了200多米,导致伤者当场死亡。经过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和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今年8月,杨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我市首例因交通肇事演变为恶性刑事案件。
事件:撞倒路人,他不停车反拖行
2014年7月28日凌晨2点49分,在岳塘区晓塘东路,夜宵店老板李某正准备关门歇业。这时,他看到不远处一辆小车撞倒一名行人,车主下车查看情况后,又马上离开了。
李某向岳塘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报案,事故民警到达现场时,并没有发现伤者的踪影,只有一双拖鞋和几截断裂的皮带。沿着事故现场隐隐约约的血迹,民警在200米开外发现了奄奄一息的伤者罗某。由于伤势太重,罗某于当天凌晨4点多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现场的血痕,民警基本断定有两个案发现场。罗某被撞倒后,又被车子强行拖了200多米,才导致了致命的伤情。
肇事司机是何许人也?报案的李某说,由于事发路段的路灯比较昏暗,他只看到车牌最后两位数字“02”,而两个现场除了死者的遗物外,并没有遗留车辆散落物。
根据非常有限的线索,交警调取了沿线的监控,发现了车辆大致的逃逸路线,最终发现嫌疑车在板塘铺步步高附近作了短暂停留。穿着白色背心的驾驶员下车后打开手机灯,对车底作了简单检查。这个片刻的停留,让警方确定肇事车是一辆香槟色的新款大众帕萨特轿车。
岳塘交警调出了我市2011年至今所有的1000多台新款帕萨特车型资料进行逐一排查,根据颜色、车牌后两位数等线索,将排查范围逐步缩小,最终锁定了牌号为湘C2YZ20的肇事车,证实目击者当时看反了车牌最后两位数。
随后,岳塘公安分局、岳塘交警大队专案组民警来到昭山乡昭山村,在杨坚家的前坪找到了嫌疑车。通过对车底人体组织和血液DNA的对比,与死者罗某吻合,之前拒不承认肇事的杨坚最终低头认罪。
经过反复比对证据,同年8月13日,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岳塘公安分局将杨坚逮捕。
侦查:多项证据直指故意杀人
为何这起案件定义为故意杀人?在公安部门侦查过程中,多项证据直指杨坚在明知撞倒行人,仍然继续行驶,致罗某死亡。
岳塘公安公局民警在血迹分析时发现,在事发地点的网吧门前,发现了被害人的拖鞋皮带残片等物,还有一堆小血泊,证明这里是事发的第一起始位置。距离这里30米范围内由东向西方向,有线性擦拭滴落状血迹,说明当时的出血量不大,之后又留下小血泊,说明伤者与事故车辆在血泊位置有过短暂停顿,才能汇聚足够的血量形成血泊。随后,警方又发现地面有轮印拖痕迹,在80米开外又出现大块血泊,这时罗某已在车下拖行几十米,导致他大量出血,最终因出血性休克致死。
同时,警方在事发地,在同样的时间段,将模拟人体条状物置于指定位置,开动事故同款车辆开到模拟人体正上方,由实验车前后左右四个方向低位观察,都可以看到车底有人体轮廓,这说明杨坚发现撞倒罗某停车后,完全能判断车下压到的是人,并非他所说的“小狗”。
量刑:从重从严惩治逃逸
在量刑上,杨坚及其辩护人提出,杨坚的行为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非故意杀人罪,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坚的行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在驾车肇事撞倒罗某后,发现罗某躺在汽车尾部,在罗某未死亡且明知继续驾驶车辆可能导致罗某死亡的情况下,仍驾车逃离现场,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杨坚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杨坚不服上诉,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岳塘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负责人表示,这起案件是我市首例由交通肇事逃逸演变为故意杀人的恶性案件,法院的判决公平、公正,给一些存在侥幸心理的驾驶员沉重的教训。肇事后,杨坚未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而是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过程中,杨坚又将被害人罗某拖行200余米后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