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年 浏阳女子被要求与前夫一起还债/图

[来源: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 [作者:王智芳 李昭菲]

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7月26日讯 离婚一年后,浏阳的冷莉却因前夫欠债被人告上法院要求共同承担债务。今天上午,记者从浏阳市人民法院了解到,通过反复审查论证,法院以该案涉嫌虚假诉讼,对双方当事人主张的借款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确认,驳回了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注明无债务

2012年9月25日,冷莉和鲁双登记结婚,但由于性格不合,这段婚姻仅维持了14个月便结束了。

“第二年就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上已明确双方无共同债务。”冷莉说,她以为就这样好聚好散,没想到却在离婚一年后成了被告。

2014年12月30日,邹文、陈晨分别持欠条向浏阳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鲁双和冷莉支付他们货款41860元和11000元。邹文说,鲁双自2011年起至2013年11月底在他那进货做卷闸门和折板材,至今都没有将材料款给他。陈晨也以同样的理由起诉。对于这两笔债务,鲁双没有任何异议,只是请求法院判决前妻冷莉共同承担债务。

听到这个请求,冷莉表示很无辜,反对鲁双提出的请求。“他欠款的时候我们已经离婚了,我根本不知情。”冷莉说,既然双方的离婚协议上已明确注明双方无共同债务,她有理由拒绝共同承担债务。

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2015年6月,该案在浏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两名原告为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还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票据。其中,邹文提交了从2012年3月24日至2013年12月4日的提货单79张(同一月份内的提货单均为连号单据)、送货单4张,其中有2张无鲁双签名,有1张系涂改他人名字后签字,1张已注明收货人并非鲁双;陈晨也向法院提交了版面内容一致的送货单5张,5张送货单上均无鲁双的签名。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起邹文和陈晨在浏阳合伙经营门业生意。而邹文、陈晨和鲁双三人是朋友。审理中发现几个疑点:首先,邹文提交的提货单与送货单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其次,冷莉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鲁双并未从事门业加工;再次,邹文诉称的双方开始业务往来、停止业务往来以及开始欠款的时间与鲁双冷莉相识、登记结婚、登记离婚的时间高度吻合,使人对本案债务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最后,鲁双和冷莉的婚姻关系仅持续14个多月,并且双方的离婚协议上已明确注明双方无共同债务。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驳回邹文的诉讼请求,鲁双个人对涉案债务的认可可自行清偿。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涉嫌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 王智芳 实习生 莫茜 王玉琦 通讯员 李昭菲

提醒

虚假诉讼或面临刑责

夫妻一旦感情出现问题,面临离婚,一方当事人为了侵占夫妻共同财产往往会采取多种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其中,离婚时伪造债务就是一种。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第一,如果债务不产生于婚内,你只需提供证明当时你们已离婚,且离婚协议书上注明无共同债务。第二,如果债务产生于婚内。根据《婚姻法》规定,只有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方债务才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如果一方真的不知情,只需证明此欠债并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可。”该案主审法官提醒,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连线

签离婚协议后,丈夫反悔了

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7月26日讯 湘西泸溪县的杨菊华和丈夫协议离婚,不想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后,丈夫却反悔了,双方也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杨菊华向湘西泸溪县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后,并没认可杨菊华的离婚协议书。

签订离婚协议后反悔

杨菊华和丈夫王阳(化名)1998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俩有了一儿一女,小日子也算过得去。2010年起,因为家庭琐事等原因,双方争吵不断,感情也越发淡漠,便开始分居生活。

分居的日子,王阳很少照顾子女,孩子们便自然而然地由母亲独自抚养。杨菊华提出离婚,双方也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我们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双方签字认可离婚,还约定孩子继续由我抚养,王阳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不想,双方签订协议书后,丈夫却不想离婚了,因为没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杨菊华多次与王阳协商离婚未果,甚至联系不上他,就向法院起诉离婚。

仅签署协议无法律效力

“我一直叫他和我去办理离婚登记,他一直都不同意。”杨菊华认为,离婚协议书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可作为证实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提交给法院。同时,在离婚过程中,应认可该协议的有效性,调解、判决时均应按双方约定为标准。

湘西泸溪县法院审理则认为,夫妻协议离婚仅签署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是未生效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杨菊华与王阳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同时,杨菊华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经法官释明后,杨菊华因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

主审法官提醒市民,很多市民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应具有法律效力。其实依据《婚姻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离婚协议书才是有效的。第一,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的主持下签订离婚协议书(民政部门在办理离婚证时,亦要求当事人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二是,在诉讼过程中签订离婚协议书。

■记者 王智芳 实习生 莫茜 王玉琦 刘可晗 通讯员 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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